“承租人”侵占公款22万元 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快速返还涉案财物助力精准扶贫
2020-06-02 09:09:00  来源:检察日报

  

  办案检察官到村委会现场返还涉案财物

  “这笔钱回来以后,对村上的环境整治、照明亮化都有帮助。”5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小林村党支部书记孙某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说。

  两个月前,赣榆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到该村现场返还村集体涉案款物,将该村党支部原副书记仲某等人侵占的22万余元公款返还给小林村。这笔款项的快速返还得益于检察院建立的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

  50余亩的荒地到底承包给了谁

  小林村在吴山西北角有一块56亩的地,离村10多里,早年一直无人承包打理,之后村民刘某和陈某承包该地,承包期从2009年至2011年,用于种花生和番薯。在此期间,村民高某和尚某与刘某协商,要了两亩地,种了两年花生,因收成不好,两人把地又退了回去。

  2011年底,高某听说这块地流转给了一家蓝莓公司,每年都有流转费。他觉得机会来了:如果把这块地承包下来,流转费不就落到自己腰包了吗?他找到在村里担任出纳会计的尚某商量,和尚某一拍即合。二人找到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仲某提到这件事,仲某一开始不同意:“这地块已经流转给蓝莓公司,第一笔租赁费都拨付到位了,不能再承包给你们。”接下来的两三个月时间里,高某和尚某并不罢休,高某自恃和仲某是亲戚关系,没事就来磨,尚某则一直唠叨着跟仲某在村里干了20多年,没有辛劳还有苦劳。仲某架不住二人连缠带打,遂答应把土地承包给他们。

  流转过程多了个“中间人”赚差价

  仲某召集村干部会议,商量将这块土地承包给高某和尚某,村干部不知道这个地块已经流转出去,都没有反对,仲某当即决定将土地承包给二人。高某、尚某二人向村里交了承包费后,便领取了蓝莓公司支付的流转费。直至2018年案发,二人领取流转费共计22.66万元。

  2018年5月3日,赣榆区监察委对仲某、尚某和高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2月13日向赣榆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村委会了解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发现,村委会和高某、尚某签订这份合同时还没有制定承包方案,价格、年限等等,都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土地承包程序是不合法的。而且,这块地已经流转给蓝莓公司,不能再对其进行承包,因此这份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小林村还存在组织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信息公开不到位等问题。”承办检察官表示,“比如蓝莓公司与小林村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款通过镇财政所支付到仲某银行卡内,同时作为出纳会计的尚某不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只简单地记几个数据,账簿设置不全。不设总账、明细账,公私账户不分,这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赣榆区检察院针对小林村存在的问题,向小林村所在镇政府发出规范集体资金管理使用的检察建议。建议财务管理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具体化,坚持审批制度;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群众监督机制等。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对镇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整改,进一步完善监督防控体系,尤其是在集体资源的发包及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方面,由镇纪委牵头,镇农经中心配合推进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化运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进必进。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治宣讲,促使其尽早认罪,敦促和劝解三人主动退赃。这一期间,仲某意外摔伤,无法进行讯问,该院联系其亲属,上门了解情况并进行释法说理。3名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赃。

  2019年1月24日,赣榆区检察院以被告人仲某、尚某和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赣榆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赣榆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仲某、尚某和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对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但刑事判决书未对该案扣押财物作出处理。

  提出抗诉后获得法院支持

  “小林村是省重点扶贫村,案件侵占的村集体资金虽不是国家拨付的扶贫专款,但与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切身利益相关,对整个村的脱贫进度也有着直接影响。”赣榆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波表示,必须确保涉案款物物归原主,让村里的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案件办理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赣榆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实际,2017年,赣榆区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连云港市赣榆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办法》,明确涉案财物妥善规范保管、依法及时处理、来源去向清晰、全面接受监督等方面规定。并联合制定了《关于成立赣榆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对涉案财物实行跨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依据《连云港市赣榆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办法》,法院在判决、裁定时,应当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出判决、裁定,并书面送达检察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对法院、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违通知书。经审查,赣榆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存在错误,遂依法通过连云港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向区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获得法院支持。

  2020年3月4日,法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退还给小林村。赣榆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对接小林村委会,在一周之内及时将相关款项返还。在得知村集体涉案款物得到返还的消息后,小林村的村民们欢呼雀跃,奔走相告。

作者:卢志坚 范伟义 李政妍  编辑:耿文静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