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检察官应当退出员额:
? 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 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分,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
出现新情况,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的也应退出员额
入额后,如果发生以下情形的,将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需要及时退出员额:
? 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的;
? 因工作需要调离司法办案岗位的;
?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因工作调动离开检察系统的;
? 退休、辞职的。
《办法》规定,对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县(市、区)院党组研究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设区市院审核后,层报省院政治部审查。设区市院对本院员额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的,院党组提出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意见,报省院政治部审查。省院政治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院党组审批决定。
也就是说,入额需要省院党组审批,退出员额同样也需要省院党组审批。在退出员额这样涉及检察官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组织程序是很严格慎重的。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退出员额的,在收到退出员额决定后7日内,可以由其本人向省院政治部提出复核申请。省院政治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检察官只是检察机关三类人员之一,退出员额也并不是“塌了天”。《办法》规定,检察官退出员额后仍在职的,按照检察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序列管理。所以,如果还没有退休,退出员额后,还要继续认真做好检察辅助或司法行政工作,继续为实现“全面提升、全国领先”目标贡献力量。
根据《量化规则(试行)》,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不称职等次的具体含义是:
? 办案量低于同等岗位平均量60%的;
? 存在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 办案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并经查证属实。
据悉,去年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遴选出了4209名员额检察官,目前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因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原因退出员额,现有员额414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