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江 苏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苏检会〔2019〕7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
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工商联:
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合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7月18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
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结合江苏实际,对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工作交流机制
1.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每年举行一次双方主要领导出席的高层会商,每年召开一次有双方领导参加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
2.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在加强沟通联系的同时,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市、县(市、区)检察院和工商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能够满足需求的交流沟通机制。
二、联合开展专题调研
3.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每年初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确定一至两个调研主题,联合开展调研。市、县(市、区)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可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开展调研。有重点地深入民营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倾听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有效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4.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在日常调研活动中,涉及民营企业发展、产权等司法保护的,可邀请对方参加,发挥各自职能,及时通报、共享调研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三、加强民主监督和工作衔接
5.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聘任特约检察员优先考虑民营企业家中的党外人士和工商联、商会工作人员,在研究涉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和改革举措时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各地工商联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开展专项调研,收集意见建议,提高意见建议质量。
6.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应坚持“三个没有变”,注重倾听企业诉求,认真核查案件线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准确适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7.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应及时互相通报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对于工商联转交属于检察职能范围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检察机关应认真核查,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督办,及时向工商联反馈处理结果。
8.各地工商联对发现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刑事违法审判、执行等案件线索,及时提供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进行监督。
四、促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协作配合
9.积极发挥工商联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与工商联共享涉民营企业保护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执法司法标准以及调研成果,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工商联有针对性地推进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10.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在征询工商联的意见建议后,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各地工商联应当有效运用检察建议,积极促进民营企业认真开展风险排查、法律“体检”,共同帮助民营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11.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如需要进行听证或者作释法说理的,可邀请工商联派员参与。需要向有关企业或企业家调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各地工商联应积极协调,协助开展好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可以联合向党委政府提交风险研判报告,促进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
12.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且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可邀请行业商会或者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通报工商联。各地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积极促进依法治企工作,做好商会调解,主动反映企业合法诉求,推动企业诉求依法得到公正有效解决。
五、共同做好法治宣传教育
13.全省各地检察机关会同工商联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培训和宣传工作,主动到民营企业了解司法诉求,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到检察机关宣讲企业发展历程及面临的困难,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护。
14.全省各地检察机关会同工商联采取案件公开听证、特邀旁听庭审等方式,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高发、多发经济犯罪问题,联合组织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主题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以案释法活动,帮助企业及相关人员了解、熟悉法律规范要求,引导企业积极开展风险排查。
六、明确具体责任部门
15.省检察院办公室、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第四检察部和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市、区)检察机关、工商联参照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确定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和具体工作落实的责任部门。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本院领导同志,机关各内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