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侯亮平”们也就是检察官们的司法办案行为。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除上述11种情形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
1.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2.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以往人民监督员由检察院负责选拔和管理,导致外界有“人民监督员自己选拔来监督自己”议论。现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管理、考核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管理和使用的分离,有助于破解“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的难题。
【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4.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