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益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率先在苏中地区推广如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成改革成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重视与支持。您的建议由省检察院和省法院分办,经认真研究,现将省检察院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省内管辖改革试点现状
目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徐州市范围内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通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集中受理审查起诉海门、如皋、海安、通州、开发区五地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两地试点效果良好,严厉打击了两地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犯罪行为。
二、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趋势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近期颁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拟出台的办案规则中,对法院、检察院管辖范围不一一对应产生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规范。办案规则送审稿中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与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级别、地域不对应的,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结合我省法院推进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将集中管辖该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工作。该项规定涉及到全省,且案件类型将不局限于食药环,而是扩展到所有公益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送审稿的理念与您的建议方向高度契合,目前该送审稿已经获得高检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见过程中。公益诉讼案件诉、审集中管辖起诉很快将成为现实,这将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形成合力,更加有利于筑牢全省生态文明法治屏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