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读书 > 书评 > 正文
每有哀矜,犹恐未免枉滥
2020-10-10 09:27:00  来源:检察日报

  录囚制,指中国古代皇帝和各级司法、监察机关的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讯察狱囚,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的一种监狱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

  古代的录囚制度肇始于西汉,盛行于东汉。《汉官解诂》引《续汉志补注》有:“京兆尹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不疑多有所平反。”又“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情伪,有侵冤者即时评理”。另有《汉书·何武传》载:武为扬州刺史,每“行部录囚徒”。又《汉书·百官志》:“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这都说明,西汉时录囚制度已正式形成,但当时的录囚还仅限于州郡,由州郡的刺史或太守定期巡视所部狱囚,以平理冤狱作为主要任务。

  当时,皇帝亲临断狱,录囚徒,举冤狱,则见于东汉明帝。公元70年,楚王英(汉光武帝刘秀之子)因谋逆罪被废自杀,但却株连牵引数千人入狱治罪。侍御史寒朗在协助三公审理此案时,发现许多人被诬下狱,便上书明帝极力谏诤,明帝遂亲自赴洛阳监狱,监督审查,清理出无辜者达一千多人。

  东汉和帝初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曾“幸洛阳寺,录囚徒”,当时“有囚实不杀人,而被拷自诬”,邓太后讯录时,囚“畏吏不敢言。将去,举头若欲自诉。邓太后察视,举之即呼还问状,具得枉实,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正因邓太后亲自断狱,被冤者敢于道出真相,从而囚徒获释。洛阳县令玩忽职守,反被关进监狱。待和帝亲政后,也曾“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发现狱囚二人被非法拷掠,伤溃生虫,因而将司隶校尉周纡降职处分。

  汉代以后,南北朝时录囚之举,史书也多有记载。南朝诸国,“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即派大批官吏于每年三月至京师各狱以及有刑徒服役的冶署录囚、理冤。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录囚释冤,陈朝还专门成立了录冤局,成为以录囚为专职的机构。

  到了唐代,皇帝亲录囚徒形成常行的制度。唐朝自高祖于武德元年九月“亲录囚徒”始,而后历年举行,成为不废之常典。唐太宗贞观年间,“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高宗先后于永徽元年、四年、显庆三年、龙朔三年、麟德二年、乾封二年、总章三年、咸亨二年“亲录囚徒”或“亲录京城系囚”达八次之多。龙朔三年二月,高宗下诏:“天德施生,阳和在节,言念幽圄,载恻分宵。虽复每有哀矜,犹恐未免枉滥。在京系囚应流死者,每日将二十人过。”“于是亲自临问,多所原宥,不尽者令皇太子录之”。

  皇帝亲录囚徒的活动毕竟有限,于是,唐统治者往往采取委任官吏协助皇帝省录囚徒,把录囚作为各级司法官吏和狱官的重要职责,而且规定了严格的期限。唐太宗贞观五年,依房玄龄等议,规定“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并于同年决定每年正月遣使巡复狱情。玄宗开元十七年四月“令中书门下分就大理、京兆、万年、长安等狱疏决囚徒”。二十年二月,又“分命宰相录京城诸狱系囚”。

  唐代还扩大了录囚的内容,把录囚作兴实行宽赦的重要典制。贞观十七年立晋王为太子,虑囚大赦,“梁州管内大辟罪已下见禁囚皇太子虑过,诸州并遣使人分往,唯十恶不在虑限,余皆量情降宥焉。”贞观二十一年后,唐太宗每视朝录囚二百人,也无非是“降死至流,流降入徒,徒降入杖,杖者并放”,广泛实行宽宥。

  宋代的录囚宽赦制度基本上继承了唐代的内容,只不过在特定阶段,因社会矛盾的加深而有所变化。宋初阶级矛盾尚未尖锐,统治者录囚宽赦的范围就比较广泛,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等四种犯罪及官吏贪赃不予宽宥外,其他犯罪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赦。而至仁宗时,社会矛盾加深,出现所谓“盗贼纵横天下”的局面,统治者即把“贼盗”、杀人放火及伪造符印各项犯罪,与“十恶”重罪并列,不予宽赦,这是宋王朝录囚制度上的重大变化。

  采取仁恕与重刑相结合的原则,是明朝封建狱政管理的基本思路。明代,除了皇帝亲自面讯大狱案犯,委诸三法司录囚之外,还诏命皇太子,派遣亲信大臣、御史以及巡抚审录地方狱囚,并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会官审录制度。它包括:一、秋审制度,是以中央寺、府、部、院、司等机关主要官吏在每年冬至前共同审录重大案犯为内容的制度。二、朝审制度,是以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省录重囚的制度。三、热审制度,即在每年小满后十余天到六月止,由五府、六部、六科协助三法司,清理牢狱,遭放一批轻罪犯者。不能处理者,令其出狱听候。宣宗宣德二年进行热审时,决遣释放的囚犯就达2800多人。四、大审制度,主要由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官员在大理寺审录,每五年一次,这是明代所独有的一种会审制度。

  明朝会官审录制的形成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清理淹狱、辨明冤假、疏通人犯的重大效果,而且也成为清代录囚制度发达定型的渊源。如清代就有热审、无寒审、秋审和朝审等,其审录的手续和制度已相当严密和完备。正如《钦定大清会典》载:“二百余年来,刑部历办秋、朝审、勾稽讲贯,备极周密。”

作者:李学朴  编辑:绪研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