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刑法志》说:“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据此,学术界采纳了秦朝“专任刑罚”的说法。但细读《史记·秦始皇本纪》,就会发现秦朝的统治思想虽以法家为主,但也吸收了儒家思想。
会稽刻石是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巡游会稽(在今浙江绍兴)时,为了祭奠大禹,宣扬功德,刻石记功的石碑,是秦七刻石中的最后一块,但是原石已经不在,全文被司马迁载入到《史记》中。其中写道:“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意思是,夫死弃子再嫁人,加倍死罪惩不贞。内外隔绝防范严,禁止男女犯奸淫,人人干净心要诚。有妇之夫淫人妻,杀死奸夫不算罪,男子礼仪有章程。为人之妻若逃嫁,害得子女失母亲,都要教育使廉清。这里的“有子而嫁,倍死不贞”是儒家的礼教思想,《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儒家明确主张妇女“夫死从子”,不得改嫁。这块石刻还表明秦朝不是“专任刑罚”,也重视教化:“遂登会稽,宣省习俗,黔首斋庄”,意思是,秦始皇登上会稽山,宣布教化树风尚,国民肃敬又端庄。
秦朝的《泰山石刻》记载:“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这里的“男女礼顺”“昭隔内外,靡不清净”就是儒家主张的“内外有别”。有明文规定的“内外有别”始于西周。周灭商,建立了第一个血缘贵族统治的包括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等的制度文明,史称“周公制礼”。权位、分配和继承需要确定贵族男子本位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为组织上的保证,划分男女分工位置以排除妇女在政治和军事活动的参与,男女内外有别的制度习俗形成了。彼时,内外有别的意义不在于“分”与“别”,而在于男性外部空间和职分是无限的、开放的、重要的和有发展潜力的,而妇女的内部空间是有限的、封闭的、循环的和被贬低的。婚姻家庭也是内(男)本外(女)末、男主女从。
秦朝的《琅琊刻石》中的“圣智仁义,显白道理”,显然出自儒家;“端直敦忠”“莫不受德”来自儒家的德治思想;“六亲相保”出自儒家的“亲亲”思想。《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曰:“为父子、兄弟、姊姑、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晋杜预注:“六亲和睦,以事严父,若众星之共辰极也。妻父曰昏,重昏曰媾,婿父曰姻。两婿相谓曰亚。”
秦朝的《之罘刻石》中的“义诛信行”,《会稽石刻》中的“义威诛之”,来自儒家的仁义之师思想。秦朝的《东观刻石》中的“皇帝明德”“群臣嘉德”,《会稽刻石》中的“圣德广密”,来自儒家的德治思想。秦朝的《峄山刻石》中的“孝道显明”,来自儒家百善孝为先的孝道思想。
上个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出土后,从其《为吏之道》篇中,可以看到,秦始皇之前,秦朝的治国之道已经开始吸纳儒家的思想。
《为吏之道》提出了“五善”说。“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意思是,作为一名官员,要具备五种美德:一是要忠诚守信,敬重上级;二是要清正廉洁,无怨无悔;三是要办事谨慎,审时妥当;四是要喜做善事,利国利民;五是要为人恭顺,谦虚礼让。如果能同时做到以上五个方面,将会有很大的奖赏。这是从上下级关系、为政品德、人际关系、做事标准等方面对为官为政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里的“忠信敬上”中的“忠”,显然来自儒家“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的忠恕思想;“信”,则来自儒家的“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的思想;这里的“恭敬多让”,来自儒家的“温良恭俭让”(《论语·学而》)思想。
《为吏之道》还提出了“吏有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一曰见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偻,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亲,不察所亲则怨数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则以权衡求利;三曰兴事不当,兴事不当则民异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则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于死。”这里虽名为“五失”,但具体内容却有三组、十五失。第一组“五失”:过度奢侈、富贵生骄、擅作主张、无知犯上和轻人才而重钱财;第二组“五失”:对百姓态度傲慢、不安心于本职工作、对百姓巧取豪夺、接受任命态度不恭敬、为小家而舍大家、忘国家;第三组“五失”:过分袒护自己的亲属、用人失察、为老百姓办事马虎大意、巧言令色且做事懒懒散散、妄加非议自己的上级领导。从“五善五失”的内容来看,涉及为政、德能、为民、为人处世、选人用人等方面,主要是告诫为官者,在这些方面绝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大意。上述“吏有五失”的内容,与儒家思想很有关联。第一组“五失”中反对过度奢侈、富贵生骄,体现了儒家的忧患意识;第二组“五失”中的反对对百姓态度傲慢、对百姓巧取豪夺等,则体现了儒家的民本思想。
因此,过去认为秦朝“专任刑罚”的观点,有点绝对化了。儒法思想合流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了,秦始皇接续了这一点。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