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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蕴含丰富法治智慧
2025-06-24 09:09:00  来源:检察日报

“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礼记》对中国传统大同理想的描绘,也勾勒出了中国传统国家治理的理想蓝图。在中华法治文明史上,曾有过许多致力于实现大同理想的优秀法律制度,譬如宋代的孤幼财产检校制度,该项制度的设计理念在于以国家力量保护未成年孤幼的财产权利,其践行着“使孤幼有所养”的大同理想。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凝聚着当时先进的立法智慧,其作为一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制度,内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在当前大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时代背景下,该项制度仍然具有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一则司法案例“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案,探讨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如何实现未成年孤幼财产权利保护的问题。

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的内涵,可以根据该项制度的运行过程进行理解:

第一,官府作为代表国家力量的一方,是孤幼财产检校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当家中父母去世,未成年儿女就会成为孤儿,或者是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未成年幼儿的其他家人无力主持家事,面对家中财产,孤儿和幼儿(下称“孤幼”)无法自主生活和继承管理财产,其他家人在财产管理上也力不从心,此时官府便可依职权对孤幼财产进行检校。若官府无法及时得知情况,孤幼的利害关系人如亡父的妻妾、族人、邻居等,必须依法及时向官府报告,而后由官府对孤幼财产实施检校。孤幼利害关系人的报告义务是强制性的,宋代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不报告要被“杖八十”,趁机欺瞒侵占孤幼财产的刑罚要“加二等”。“检校”意为由官府出面对孤幼家中的财产,如田地、房屋、钱物等进行清点、登记、分配和管理,并发给公据。官府检校孤幼财产,是为了防止不法之人伺机侵占孤幼的财产,使孤幼丧失成长生活的物质保障,陷入“无所养”的困难境地,本质上是以国家力量对孤幼财产实行暂时性和过渡性保护。

第二,官府实施孤幼财产检校,需妥善操办孤幼家中的丧事,对属于孤幼继承的财产,官府可以对财产进行保值管理或者增值管理。保值管理是将契书、字画等财物登记造册,寄存在官府的检校库或者常平库中,由专人负责帮助孤幼管理保护;增值管理是指由官府出面对孤幼财产实施买卖、租赁等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用以经营的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均为孤幼所有。此外,官府还要为孤幼确定托养人,以照顾暂不能自立孤幼的日常生活起居,孤幼可以在原家庭进行托养,也可以另寻可托养的人家进行托养,或者由负责孤幼救济的社会机构进行托养。确定好托养人后,由官府定期支取一定的检校财产,根据孤幼受教育、成长、吃穿住行等所需开支情况分配给孤幼和托养人,从而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

第三,孤幼始终是检校财产的继承人和所有权人,官府只在孤幼生活不能自理和无法自行保护财产时临时负责保护孤幼财产免遭侵害,当孤幼“年及格”,具备了独立自主生活的能力后,可向官府请求返还检校财产,官府在确认后,需将属于孤幼的全部检校财产及其收益返还给孤幼,孤幼在拿回财产后,可以发展自己的事业,过上独立自主的生活,此后官府的检校责任终止,托养人的监护使命完成。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叔父谋吞并幼侄财产”案,是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的一则经典实践案例,对该则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将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保护孤幼财产权利的具体实施情况展现出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该项制度。

该案主要内容为:孤幼李文孜父母双亡,留有较为丰厚的遗产,其虽是继承人,但作为“蕞尔童稚”,懵懂无知,无法自立,依法需由官府介入对其进行财产检校。李文孜父母的遗体尚未安葬,其亲族叔父李细二十三便单方面将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确立为兄嫂(李文孜父母)的子嗣,李细二十三不仅拒绝向官府报告李文孜的情况,还假借李少二十一所谓“继承人”的名义肆意侵吞属于李文孜的遗产,“据其田业,毁其室庐、服食、器用之资,鸡、豚、狗、彘之畜,毫发丝粟,莫不奄而有之。”李细二十三疯狂侵吞幼侄财产的行为,导致“兄嫂之丧,暴露不得葬,孤遗之侄,逃遁而无所归。”李文孜父母的遗体无法安葬,李文孜本人被其叔父排挤而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司法官胡石壁在受理该案后痛心疾首,怒斥李细二十三“灭绝天理,亦甚矣”,并决心为孤幼李文孜讨回公道。

首先,胡石壁依照孤幼财产检校制度规定,认定李细二十三不履行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自作主张将自己的儿子李少二十一确立为兄嫂的子嗣,父子二人恶意共谋侵吞李文孜的财产,需要被加重处罚。并且,李细二十三的过继行为未到官府办理除籍附籍文书,程序不合法,属违法过继,官府不予认可。另外,胡石壁又援引法律:“在法,所养子孙破荡家产,不能侍养,实有显过,官司审验得实,即听遣还。”认为即便李文孜父母生前真收养了李少二十一为养子,则李少二十一对养父母不孝、对李文孜不友、败坏家产的恶劣行为也应受到法律制裁,需要被遣返回本家。综合李细二十三父子的违法事实,胡石壁判决将李细二十三脊杖十五,并处编管五百里之刑,将李少二十一杖责一百,戴枷押解回其本家,将李细二十三父子二人侵吞的全部财产予以收缴并归还原主李文孜。

其次,在惩治完恶人、为李文孜讨回公道后,胡石壁考虑到李文孜年齿尚幼,缺乏独立自主能力,而李文孜的家族之中凶恶之徒众多,难以为抚养李文孜尽心尽责,若是将李文孜放回到其家族之中托付给族人抚养,则李文孜必定无法在族中立足,其财产又会重蹈被侵吞殆尽的覆辙。因此,胡石壁决定为李文孜另寻可靠的托养人。胡石壁将李文孜唤到案前,询问其家事,李文孜的对答条理清晰,胡石壁认为李文孜并非愚钝没有灵气的人,可以将其送到府学托养,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胡石壁委托府学中一位年高有德的友人根据李文孜的秉性对其予以教导,同时负责照顾李文孜的日常饮食起居,护佑其健康成长。在胡石壁的用心安排下,孤幼李文孜获得了较好的托养。

最后,对于李文孜的财产,胡石壁下令一律由官府实行检校,以确保不再遭受族人的侵害。一方面,官府对李文孜的财产进行整理统计,计算出办理丧事、孤幼入学、孤幼吃穿用度等所需费用,按照实际需求对孤幼财产作出分配使用,帮助孤幼料理好家中后事,解决好托养事宜;另一方面,对于李文孜剩余的财产,官府为其创建财产籍册进行保管,并从呵护李文孜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其财产开展专卖等经营活动,经营所得收益用作李文孜后续的学费、生活费等,这避免了将有限的财产坐吃山空,从而为李文孜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持续充分的经济保障。官府出具凭据,待到李文孜成年之后,官府会将检校财产及其收益全部返还给李文孜。官府通过检校孤幼李文孜的财产,确立了孤幼财产的合理使用,保护了孤幼的财产安全和财产权利。

综上,面对叔父对幼侄财产的侵害,司法官胡石壁运用孤幼财产检校制度制止并惩治了叔父的侵害行为,为孤幼挽回了财产损失,与此同时,为了让孤幼有个好的归宿,使其财产免受侵害,司法官为孤幼妥善安排了托养之所,针对孤幼财产作出了长远合理的规划,这一系列的措施,较为全面地保障了孤幼的财产权利和成长发展。该案中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的实践,反映出“使孤幼有所养”的制度理念和制度追求,是传统司法致力于实现大同理想的生动体现,在当前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宋代孤幼财产检校制度蕴含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利的法治智慧和优秀经验,仍能为当下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提供历史的启思和镜鉴。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

作者:陶鹏飞 夏扬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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