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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界碑
2021-01-04 10:58:00  来源:检察日报

  

  丹宁勋爵(1899-1999年)的名声享誉世界。在担任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的20年时间里,丹宁通过一个个判例——“活的法律”——演绎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诠释着判例主义的理性光芒。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他对英国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被公认为是二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法律的未来》一书是丹宁改革精神的象征。

  作者在首章记录了五位伟大的改革者的事迹,让人读来心潮澎湃。这五位伟大的改革者“在各自所处的时代都对法律改革作出过贡献。如同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学到知识一样,通过学习他们的事例,我们也可以获益”。

  亨利·布雷克顿,第一个使法律成为科学的人,以所记载的2000个案件为基础,写成《论英格兰法律和习惯》一文,由此开创了英国的判例制度。

  爱德华·科克爵士,在担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期间虽被免职,但他却以其著作和评论闻名于世。对此,霍尔兹沃思爵士给予了极高评价:“科克对英国公法和私法的贡献就像莎士比亚对文学,培根对哲学,圣经权威译本译者对宗教的贡献。”

  威廉·布莱克斯东爵士于1765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是学习普通法的入门书,直至今天仍被视为是普通法的经典著作。

  曼斯菲尔德勋爵从案例中总结出法律原则并给予说明、运用于实践,是英国商法的奠基人;把公平和良心的原则输入到法律的固定格式中。

  布鲁汉姆勋爵是伟大的《1832年改革法案》的主要参与者,其于1828年发表了有关法律改革的著名演讲,由此开启了英国法律改革的最重要时代。

  犹如一座座法理界碑的雕琢者,作者在书中各章论述了陪审团审判、法律援助、人身伤害、诽谤罪、隐私与秘密、权利法案等诸多法律焦点,而最后一章则阐述了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控制权力的滥用。这一主题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仍然具有特别的镜鉴意义。

  各种社会制度都有一种权力等级制度,因此,权力被误用或滥用的例子不时发生。在文明社会里,对于权力滥用,唯一的办法就是依靠法律“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针对当时的社会特征,丹宁指出:“国王不应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美国最高法院对尼克松总统要求保持沉默的态度是,根据法律要求公布录音带的内容;首相被授予任命或解除大臣职务的权力,是惯例的力量,具有法律效力:阻止行贿受贿的唯一办法是教育人民,使他们知道它的危害,并以此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为防止宪法惯例被误用或滥用,必须确保法官是宪法的保护人;对于国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官废除与不成文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之对抗;对于大臣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出现不适当或错误行使,法院必须公之于众。正如阿特金勋爵所说,“他们站在行政官和臣民之间,是要确保任何强制性的行为都须有法律依据。”而新闻媒介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作者引用《格拉纳达案》中的判词说:“报纸的权力是很大的,它决不能滥用它的权力,如果报纸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就会丧失关于保护其消息来源的权利。”至于法官误用或滥用权力问题,作者的回答是:“英国法官过去一直是——将来永远是——警惕地保卫着我们的自由,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么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

  本书语言优美、叙述简洁、论辩严密、建议中肯,这些都让我们印象深刻。此外,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判例主义是英国法律的基础,普通法的发展正是通过判例的改革来实现的。丹宁深知这一点,所以,他反对生搬硬套运用判例,主张以发展的眼光、改革的精神去改造判例,以使普通法充满生机和活力。

  作者在书中对一些普通法主题的历史、发展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再一次诠释了他作为一名法律改革家的特有魅力,也深刻阐明了普通法实践理性的特征:在个案解决中发展,在判例更替中前进。

  由此而言,法律的本真终究来源于生活的本真,司法的本真也终究要为生活的本真服务,言下之意是,直面社会问题、解决争议纠纷、促进社会治理,应当成为法律的职责与使命。或许这就是本书留给我们的一点启示吧。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水明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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