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案、滥用职权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兴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兴尧利用担任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区长、原洪泽县人民政府县长、原中共洪泽县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项目开发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淮安市顺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宝力、洪泽盛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良等人所送人民币930000元。
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王兴尧担任洪泽县委书记期间,在未经集体讨论、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安排他人代表洪泽县人民政府与中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以289000000元的价格将“古水街”目转让给中浦集团。协议签订后,王兴尧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转让协议补充完善土地招拍挂等转让程序和相关手续。后江苏佳事得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提高“古水街”项目建筑成本、利润比例等方式压低土地价格。经江苏省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地块公开市场价格为182953321元。综合“古水街”项目建设工程造价(184447013.68元)及设计费用(5457800元),被告人王兴尧的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3858134.68元。由于中浦集团未履行合同,至案发仍有229183400元转让费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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