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扬检民公[2020]321182000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春社等人的危险品肇事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已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联系电话:0511-88225009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