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江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友平、谢小岭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39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联系电话:025-52197038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30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