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罪名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对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本网多个栏目对此进行了重点转载发布,引起了网友热烈讨论。
水晶梨:今天浏览江苏检察网时发现好几个栏目都转载发布了关于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组织、强迫等卖淫犯罪。忍不住拍手叫好。这次的《解释》,可以看作对近年舆论关注的“强迫幼女卖淫”、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
热热热:现行的有关组织卖淫犯罪的司法解释,已经严重“超期服役”。这次解释很应该被点赞!
老断电:关于未成年人猥亵、性侵、被迫买淫等新闻缕缕见诸报端,“娈童癖”、“逼迫幼女卖淫”等禽兽罪行实在令人气愤,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就应该严惩,使之胆怯不敢犯罪!
冷雨夜: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有法可依还需执法必严,执法机关也应该拿出打击盗抢、治理酒驾的严格力度和动真格精神,一样去同等对待,不能因为舆论压力畏畏缩缩。否则,法令新规就只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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