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武*
由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的《各省审判厅判牍》选编了晚清各级审判厅部分优秀案例,目的是为司法官和学者的司法和教学提供参考。其中一个案例为江宁地方审判厅审理的李振镛有事以财行求案[①],该案因李振镛贿赂江宁地方审判厅民庭推事而被举发。现将该案判词摘录如下:
“李振镛籍隶江宁县,系官立第三两等模范小学堂毕业生……以前事赴江宁地方审判厅呈控,希图翻案。当经民庭驳斥,用匿名信并附裕和钱店期票一百元呈承审推事,以期遨准。承审推事即行举发,因案系以财行求,改送刑庭预审前来。当提李振镛研讯,据供前情不讳……此案李振镛因争继翻案,辄敢以洋条百元行求推事……依有事以财行求,计所与财坐赃论律,计所与赃值银七十两,兑取现洋充公外,除由本厅拟处九等罚,追银十二两五钱,模范小学生毕业撤革,相应移请检察厅照章执行。”
本案中的民庭推事姓氏名谁,我们不得而知,姑且称他为江宁推事。他在本案中的作为令人感佩,同时又让人产生强烈好奇,是怎样的司法生态能让江宁推事断然拒贿?
回答这一问题,有必要回顾一下晚清的司法改革。20世纪初,晚清在内外交困下,痛定思痛,锐意修律,进行了一场以大规模移植和继受西方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大变革。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约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领事裁判。[②]随后,清政府频频谕令,积极策划推动修订法律、预备立宪进而改革官制。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1904年成立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十三日,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③]同年九月二十日,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活动。[④]同年九月二十七日,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衙门的性质,明确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乡谳局组成四级三审制。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清政府令各省分期筹设审判厅,达到最终实现司法独立、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
晚清各级地方审判厅是在当时预备立宪的背景下启动和运作的。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清政府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作为实施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专办编制法规,统计政要各事项,议覆有关系宪政及各种法规条陈。[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初一,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⑥]。按照筹备宪政事宜清单的规定,己酉第二年(1909年)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备各省省城及商埠等处各级审判厅;庚戌第三年(1910年)各省城及商埠各级审判厅限年内一律成立。[⑦]为推动各级审判厅设立,法部先后制定了《拟补订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拟定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检察厅编制大纲》和《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⑧]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宪政编查馆核准法部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奏进的《京师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⑨]江苏作为先行试办省份,于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设立江苏高等审判厅[⑩],在苏州、江宁等4个府设立地方审判厅,在长洲等7个县、商埠设立了初级审判厅。[11]
江宁推事如何得任现职?在法官考试章程未实行以前,由法部派署。根据《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推事由督抚同按察使或提法使[12]认真遴选品秩相当之员,或专门法政毕业者,或旧系法曹出身者,或曾任正印各官者,或曾历充刑幕者,或指调部员,俱咨部先行派署。[13]以上各员,均作为署任。俟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奏明实行后,考核成绩,再行分别奏补。[14]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布《法院编制法》及《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15],宪政编查馆奏内明确指出:凡非推事、检察者,未经照间考试,无论何项实缺人员,不得奏请补署法官各缺。[16]按照此项规定,此后法官之任用,舍考试外别无他途。
第一次全国法官考试由法部于宣统二年举办。分笔述和口述两场。笔试的主要内容为:1.奏定宪法纲要。2.现行刑律。3.现行各项法律及暂行章程。4.各国民法商法刑法及诉讼法。5.国际法。第二至第四为主要科,主科分数不及格者,余科分数虽多,不得录取。口述科目以主要科为限,笔述还有论说一篇,以主要科命题。[17]
拥有参加法官考试资格者,一是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者,二是举人及副优拔贡以上出生者,三是文职七品以上者,四是旧充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18]旧人想通过新式法官考试,需参加法政学堂学制包括本科、别科、讲习科等速成科。别科主要招收已入仕人员及具有传统功名的地方绅士,年限为三年。讲习科主要招收在职官员,一年半毕业。[19]第一次全国法官考试,报考总人数约三千五百到六百左右。[20]通过者560余名,通过率约16%[21]。
全国法官考试在先,江宁地方审判厅成立在后。江宁推事如系通过第一次法官考试的员生,根据《法院编制法》第116条规定,属于奏补官,由该管长官查明才资相当者拟定,由法部奏补,即由皇帝任命。[22]江宁推事如系法部在法官考试之前派署,论其出身亦属江宁一时之选。
江宁推事在审判厅中地位如何?根据法部核定,地方审判厅推事员额为6名,分属民事庭和刑事庭。有两名庭长,其中一个庭长由审判厅厅长兼任。[23]江宁推事在民庭从事审判工作,是否担任庭长,无从知晓,即使是普通推事,也不简单。当时整个江苏省仅有12家审判厅,高等和地方审判厅各有6名推事,初级审判厅仅有1名推事,全省共37名。新政伊始,江宁推事位列其中,荣光一时。
江宁推事的待遇如何?清政府为推进司法独立,给予推事极高的待遇。隆其位,法部奏各地方审判厅推事品级定为从六品,[24]高于知县和同级行政人员,江宁推事至少是从六品。厚其禄,法部编定省城商埠地方审判厅推事月俸银币140元,[25]同审判厅警察的月俸比较看,警长月俸12元,警卒月俸8元,[26]两者相差十余倍。
江宁推事的任职保障如何?《法院编制法》第122条至第127条对推事职业保障进行详细周到的规定。推事如因精神衰弱不能任事,各省由提法司申报法部,奏请退职。审判衙门如有裁改,其裁缺之推事,由法部奏请,给以全俸,遇缺即补。法部无法定事由不得对推事勒令调任、借补、停职、免职及减俸。推事退职后,得受恩俸。这些规定,让推事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让司法独立有了制度基础。
由是观之,江宁推事出身优渥,生逢其时,位列新式审判厅员额,地位高、俸禄厚,职业保障无虞,实为当时上流社会之精英。遥想当年,江宁推事,端坐厅署,阅匿名信及期票后,拍案而起:我本士人,心怀天下,司法救国,尔竟财求,坏我清誉,毁我长城,是可忍,孰不可忍,遂持信举发。
江宁推事拒贿一节,事虽小,然寓意丰富,可以一窥晚清司法改革的面貌及成效。
[①] 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②] 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1页。
[③] 尤志安著:《蜕变——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的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5月版,第90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第96-97页。
[⑤] 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第107页。
[⑥] 张晋藩著:《中国宪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第1版,第126页。
[⑦]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⑧]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6-77页。
[⑨] 参见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吴宏耀、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第246页。
[⑩] 参见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一览表,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11] 参见清法部奏颁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厅厅数庭数员额表,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2-447页。
[12]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改各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专管地方司法行政。参见尤志安著:《蜕变——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的近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5月版,第91页。
[13]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14]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15]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16]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17]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18]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9] 安新予著:《清末法政教育的兴起》,载《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18卷第1期,1997年。
[20]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21]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22] 吴宏耀、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第261页。
[23] 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24] 李启成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25] 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5页。
[26] 同上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