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公诉部门自行侦查工作的意见
2017-11-29 11:35:00  来源:

宿迁市检察院为落实刘华检察长在宿迁调研时的指示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诉部门自行侦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率先在全省开展自行侦查工作的实践探索,具有积极示范效应。

 一、明确了自行侦查应坚持四项原则

1.后置补充原则。尊重和维护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主体地位,应当在公诉部门收集、调取证据更为客观、公正、高效的前提下开展自行侦查工作。

2.规范合法原则。自行侦查不能违背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遵循法定程序,规范地进行。

3.客观全面原则。应从案件实际出发,对于需要自行侦查的,应客观、全面地补查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协助。

4.及时监督原则。应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自行侦查活动,即要在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的同时监督侦查机关(部门)规范司法行为。

二、确定自行侦查范围

明确七种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包括:1.经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侦查机关(部门)未按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2.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涉嫌违法,由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客观办理的;3.案件基本证据体系已经形成,但仍有个别问题需要核实,自行侦查可以节约诉讼时间的;4.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与侦查机关(部门)分歧较大,采取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无法完善证据体系的;5.侦查机关(部门)无法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说明,采取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形式,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6.审查过程中发现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灭失风险,需要及时自行侦查的;7.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怠于侦查的。

规定五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不宜自行侦查。1.证据体系严重不完整,需补充大量基础性证据的;2.涉众型犯罪、跨区域犯罪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同步、协同调查、收集证据的;3.公诉部门自行侦查有严重安全隐患,一般性安保措施不足以处置的;4.对技侦手段依赖程度较高,检察机关缺乏相应技术保障的;5.其他不适宜公诉部门自行侦查的情形。

三、严格规范自行侦查流程

1.启动时间。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期间,限定在审查起诉期间以及审判(审判监督)期间。

2.提请主体和时限要求。对于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自行侦查的,公诉部门承办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对于一次或二次退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自行侦查的,承办人应按规定时限提出意见,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3.实施方法。公诉部门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可以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跨级别、跨区域调配条线人员力量;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保障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的,可申请、协调法警部门派出警力配合;公诉部门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协助。

 

作者: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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