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制造者贩售者倾倒者均被追责
—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承办单位: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
案情故事
硕项湖是江苏省灌南县17万人的备用饮用水源地,也是近年来重点打造的生态湿地公园,是当地的一张生态名片。2016年1月28日,灌南环保局接群众举报,称硕项湖湿地公园里发现38只化工废桶,气味刺鼻。饮用水源被污染的消息很快传播开去,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极大的恐慌。灌南环保局经现场勘查,这些化工废桶内系危险废物,部分已经溢出。经进一步侦查发现,这38只化工废桶系当地个体户王庆银指使雇佣工人孙某、陈某、王某三人趁着夜色倾倒在硕项湖里。2016 年 2月1日夜,当王庆银再次准备倾倒时被当场查获。警方顺藤摸瓜又将化工废料上家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化工公司)法人黄友德、安环科科长韦正祥抓获。经查,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是扬州一家药企,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种精馏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黄友德和韦正祥为节约成本,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70余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王庆银处置。王庆银把其中30余吨直接转卖给他人用于加工防水涂料,后又雇佣4名村民将近12吨危险废物直接非法倾倒在硕项湖,非法获利8万余元。因案情重大且事关群众饮水安全,该案被江苏省公安厅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检察官在短短十天内就完成了阅卷、实地走访、补充侦查等工作,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争取了时间。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细致审查后发现,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化工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放任企业主管人员将危险物质交由他人处理,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应当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承办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加强协作,最终成功追诉污染环境的源头企业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2017年1月,海州区法院一审宣判:德立化工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王庆银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他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刑期及罚金。
履职亮点
1、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本案共有9名被告人获刑,不仅打击了危险废物的直接倾倒者,也追根溯源,打击了危险废物的制造者、收购者、贩卖者,实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2、依法追诉德立化工公司为被告单位。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承办人发现遗漏了危险废物的制造者德立化工公司,经多次补充证据,依法追溯了德立化工公司,并判处罚金40万,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
3、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期间,该院会同法院共同责成德立化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倾倒在湖边和储存在其他地点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恢复当地生态原貌。
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依法追诉危险废物制造者为被告单位,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实现了全链条打击;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全面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而且有效地震慑了连云港地区涉及危险废物处理的化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处理危险废物,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分别被检察日报一版、江苏法制报一版及江苏检察网头条等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