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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加大敲诈勒索案件打击力度
2014-05-16 00:00:00  来源: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加大敲诈勒索案件打击力度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七种情形加重处罚

  记者今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记者获悉,敲诈勒索犯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把敲诈勒索作为称霸一方、欺压群众的经常性手段;有的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为有效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并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作者:  编辑:景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