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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高阶段检察官助理出庭时有关权限的通知
2025-01-16 09:14: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明确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出庭职责,进一步提升庭审质量,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相关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现明确:经检察长批准,高阶段的检察官助理在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就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言后,辅助进行举证质证、补充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0日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