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海门市院采用公开审查的方式,顺利办结刘某某刑事申诉案。
申诉人刘某某,女,系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海门市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3日,海门市公安局以刘某某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海门市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8日,海门市院以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5日,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申诉人刘某某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20日以来信方式向海门市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刘某某认为:1.其拆除施维能房屋的行为系亲属间的家庭内部矛盾,不应当以犯罪论处;2.其拆除配电房系因自家通行困难,且事前得到村委、开发区领导同意,拆除时在场公安人员、村委书记亦未予制止,不应认定为犯罪;3.一审生效判决采信的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错误,进行价格鉴证的鉴定人员不具备房屋专业评估资质,该鉴证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海门市院受理后,经全面审查,认为海门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申诉人刘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案件作审查结案。
通过公开审查,承办人着重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逐一回应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受邀的律师参与了答复,向申诉人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就法律适用回应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