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某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作出的(2017)苏0707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于2019年3月1日以来访方式向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承办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近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向申诉人王某宣布复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申诉人王某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作出的(2017)苏0707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于2019年3月1日以来访方式向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承办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近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向申诉人王某宣布复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