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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实施方案
2014-05-16 00:00:00  来源: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及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依法监督纠正“有权人”“有钱人”等罪犯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深入查处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检察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检察发现存在的各类问题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查处一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公正、规范进行。

  二、检察内容

  检察重点对象是现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201432620141125期间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属于本次活动的检察对象。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金融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涉黑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检察主要内容为检察三类罪犯历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是否依法办理,具体包括:对三类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含认定立功、重大立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拟暂予监外执行三类罪犯的鉴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等。

  三、职责分工

  对于正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三类罪犯,分别由派驻监狱检察室所属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所属人民检察院、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对于已经假释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由对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对于已经暂予监外执行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三类罪犯,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对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或者由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由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任务的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人民检察院检察发现上级政法机关各类问题的,应当及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层报省院备案审查。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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