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建设的意见
2014-05-16 00:00:00  来源:

   

   

   

  为强化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全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促进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水平,为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专业化保障,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强化专职委员建设

  1. 深刻认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决策机构。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党中央关心、支持和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专职委员建设对于推动检察委员会的专业化发展,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优化检察业务决策,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院要高度重视专职委员建设,明确专职委员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察业务中的指导、审查、督办作用,为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和强化督查指导提供专业化保障。

  二、加强专职委员组织建设,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职提供保障

  2. 选好配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真正把政治业务素质好、检察工作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理论调研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优秀检察官选配为专职委员,坚决防止将专职委员作为单纯职级待遇性配置的不当做法。下级检察院在酝酿专职委员人选时,应当征求上一级检察院党组意见;上级检察院党组应当及时研究和考察,并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根据规定,各级检察院可以选任二名左右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专职委员员额不足或者尚未配备的地方,要尽快选好配齐。

  3. 建立健全专职委员履职保障机制。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党委的协调,按照同级检察院副职规格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明确专职委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并尽可能明确为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应出席(列席)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会议,了解和掌握检察工作全局和业务工作动态。各级检察院应当积极为专职委员履职提供保障,确保专职委员检察业务参谋作用的发挥。

  4. 加强专职委员的规范管理。各级检察院应当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分工列入院领导分工统一安排。专职委员原则上不兼任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专职委员职责分工应当通知下一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专职委员职责分工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专职委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并定期向本院检察委员会述职,由检察委员会评议;专职委员述职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检察院专职委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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