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全省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到场,由办案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选任的成年人,到场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本意见所称法定代理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担负监护职责的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朋友,依法实际担负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代表。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到场后可以继续讯问、审判。
第三条 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一)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共犯的;
(二)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
(三)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
(四)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
(五)经通知明确表示不愿意到场的;
(六)到场后不利于感化、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
(七)阻扰讯问、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
(八)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
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原则上由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审判的全过程。
同一名合适成年人不得参与两名以上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审判。
第五条 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情形消失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不能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经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合适成年人可以继续参与诉讼。
第六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的,应予准许。
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但合适成年人不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者不宜到场,以及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更换合适成年人等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相关文书及证明材料应当装订入卷。
讯问笔录、庭审记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阅读并签字。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无法阅读的,应当向其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