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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3-05-11 10:3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典型案例1:

贪污贿赂违法所得,死了也要追缴

——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

如果贪官逃到国外或者因故死亡,他们受贿的财物、贪污的公款或者其他犯罪违法所得怎么办呢?是不是任由他们的家人“享受”了?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但是十八大以后就不一样了。《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任润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2014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准确认定了任润厚违法所得数额及孳息。2016年12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对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币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等物品135件。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项法律利器。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依法没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绝不姑息”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

典型案例2:

重拳出击治“粮蠹” 守护大国粮仓

——肖某某、吉某某等8人粮食系统职务犯罪系列案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某乡镇粮管所负责人肖某偷偷卖了国家委托保管的公粮,以弥补个人经营亏空,满心以为事业能够“起死回生”,自己再慢慢填补窟窿,谁知2017年全国开展粮食安全大检查,肖某又请市粮食局局长吉某帮忙借款补仓,已长期被肖某的糖衣炮弹轰炸的吉某,明知肖某私自出售公粮,仍决定出借粮食集团公款,致1272万元国有资产无法追回。

2020年以来,兴化市共查处粮食系统内干部8名,有粮食集团负责人明知粮商无履行能力,仍违规与其签订粮食销售合同,致巨额售粮款打水漂;有乡镇粮管所负责人,将粮管所当成“自家产业”,肆意虚列费用支出、百余次报销私人及家庭费用、安排家属吃空饷;有利用身兼多个粮管所负责人的便利以粮管所联保贷款的方式向银行借款供个人营利等。

粮食系统窝案发生后,兴化市检察院认真审查,最终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罪将粮食系统内查处的8人全部提起公诉,后该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年三个月不等刑罚。检察机关在有效识别腐败手段、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确保案件查办、问题剖析、系统治理三“同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单位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企业决策机制、人事管理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

“仓廪实,天下安”,兴化市是农业大市,粮食是当地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而粮食系统小官巨腐、任意用权,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危及粮食安全,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兴化市检察院通过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在建议发出后,及时跟踪督办,确保涉案单位建章立制,明晰责任,规范运营,并以点带面扩大检察建议辐射效应,推动粮食领域整改落地见效,端牢百姓饭碗、守住粮食安全。

典型案例3:

行贿拿项目,人财两空空

——南京某工程公司、芮某某单位行贿案

通过行贿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已“收入囊中”的工程利润怎么办?

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南京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芮某某,为了能够在竞争激烈的交通类项目招标过程中“脱颖而出”,动起了“歪脑筋”。芮某某私下找到南京某区交通运输局相关工程负责人张某等人并与其商定,如果张某等人能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帮助该公司打高分,一旦中标后,自己将拿出一部分工程利润与其分享,张某等人欣然同意。之后,南京某工程公司通过上述方式顺利中标3个工程,获得工程利润共计962万元,公司按照约定给予张某等人共计562万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某工程公司、芮某某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单位行贿罪。该公司通过行贿的方式承接工程后,获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共计962万元,其中用于行贿的562万元已在各受贿人处追缴,应继续向该公司追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400万元。该公司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400万元违法所得。最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南京某工程公司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芮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退缴的违法所得四百万元上缴国库。

行贿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很多行贿人之所以愿意一掷千金,是因为行贿付出“小利”,可以攫取“大利”。行贿人“如愿以偿”后往往更是变本加厉,形成恶性循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更大损失。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时,不仅要依法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还应高度重视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依法追缴不正当利益,不让行贿人在经济上占便宜,这不仅是“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利”基本法理原则的体现,更有助于从根本上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营造清朗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4:

不敬老反“啃老”,敬老院院长被严惩

——李某某贪污案

身为基层民政干部、敬老院的“当家人”,本该心系特困群众疾苦,守好用好救助资金的每一分钱,但李某某非但没有清廉履职,反而利用职权将贪欲魔爪伸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从敬老院的老人身上“捞油水”,性质十分恶劣。

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李某某在担任某镇民政助理兼镇中心敬老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工程款发票、虚列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生活物质开支等方式,先后30余次侵吞公款共计57.89万元,其中套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39万余元,相当于该敬老院80名“五保户”老人整整半年的生活开支,行为情节恶劣,群众要求对其从严从重处理的呼声很高。

敬老院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港湾,养老惠民资金能否落实发放到位,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沂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某具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但考虑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侵吞扶贫救助款项、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提出了对李某某应予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在敬老院管理、扶贫资金申领使用等方面存在人员管理漏洞、监督制度缺失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健全完善人财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救助资金发放程序,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推动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全面排查扶贫领域腐败隐患,共排查廉政风险点31个,制定防范措施56项,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以有力监督保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制定政策、配套专项救助资金、建设敬老院,是对五保老人、贫困残疾人等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扶贫领域“蛀虫”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扶贫领域“微腐败”,长效推动基层整改治理,让政策红利真正惠及民生,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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