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南京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案例展
2017-11-22 08:4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7年度南京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

案例展(一)

  傅小兵等三人职务犯罪案

  2012年初至2015年初,傅小兵、熊某、徐某三人利用经营管理屠宰场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和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和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为生猪屠宰经营户谢某谋取利益,先后27次收受谢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4万余元。经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查办,被告人傅小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熊某、徐某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猪肉是千家万户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品。而生猪屠宰、检疫的每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通过案件的办理,江宁区检察院发现屠宰场存在对生猪屠宰管理不严、肉品质量检验不力、检验检疫不作为等现象,给生猪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该院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食品生产更安全、更规范。

  双宝银、王大科滥用职权案

  2015年至2016年3月,双宝银、王大科在分别担任六合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作为辖区内矿山资源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明知其无权决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仍超越职权,违法决定为童某、王某(已判决)出具情况说明,导致童某、王某以该情况说明为由非法开采砂石,使54.5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六合区检察院查处,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双宝银、王大科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本案是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典型案件,六合区检察院有效运用了两法衔接+打击犯罪+诉讼监督+恢复性司法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在监督办理非法采矿案的同时,敦促涉案嫌疑人出资进行复垦;并挖掘渎职线索,移送查办渎职犯罪。为国家直接挽回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实现了办理环境资源案件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生态环境恢复“三个突破”。该案的办理得到区委、区政府、街道及国土部门的多方肯定,被全省国土系统评为“十大精品案件”。

  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曾某与黄某某等人以支付10-15%高额贴息为诱惑,把曾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南京某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判决认定,该平台共向周某等443名被集资人非法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被害人损失1.48亿余元。曾某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市检察院查明,黄某某等人案发后及二审期间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市法院采纳市检察院意见,对主犯曾某、何某某维持定罪量刑,对上诉人来某某等四人从轻处罚,黄某某二审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被告人长期从事金融行业,专业性强,采用看似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他们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化手段,大大提高集资的效率。在案件办理中,承办人严格办案纪律,防微杜渐,避免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办理的各类情况发生,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桑超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6年6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桑超6次在机动车内容留14人次吸食冰毒,在每次吸毒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鉴于桑超有涉嫌毒驾的违法行为,建邺区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桑超后,向市车辆管理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对桑超的毒驾行为予以查处。车辆管理所经查证后,将桑超的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经建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桑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建邺区检察院在批捕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中,不放过事关民生安危的疑点,督促有关部门查清毒驾事实并依法处理,保障交通安全。随后,该院与公安机关达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在查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时,须关注是否存在毒驾的隐患,积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同时加强掌握涉毒人员持有驾驶证件情况,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预防和防止毒驾事件的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安全隐患。

  黄良良非法经营案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黄良良在无疫苗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私下从杜修建(另案处理)处购买HIB、水痘、轮状病毒三种二类疫苗,加价向某卫生防疫保健站原站长周某、副站长冯某(均另案处理)销售,并用于适龄儿童接种,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0余万元。经江宁区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黄良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五万元。

  该案系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山东疫苗案牵连案件,且案件有犯罪链长、地域跨度广、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众多的特点,案情特别重大敏感。借助此案办理,江宁区检察院与区公安、食药监管部门成立了专门工作组,进一步强化行政与刑事案件衔接机制,统一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为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形成合力。

  合同诈骗纠正违法案

  张家港某商业银行向秦淮区检察院控告,该行在张家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场地上设置400万抵押权,但某公安分局对该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时,对该办公场地违法查封,致其无法实现抵押权。秦淮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该场地系2001年通过自建方式取得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系2012年签订,该房产当时也没有为合同履行设立抵押或者担保,因此不属于涉案财产,故向该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该局对查封的办公场地予以解封。

  本案系我市首例监督公安机关违法查封财产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托内部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打破了强制执行与刑事侦查的对立,依法保护非公企业抵押权,打造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远鹏公司员工姬某将李某撞伤后,交警部门认定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姬某赔偿李某二十余万元的先期治疗费,驳回对远鹏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的部分医疗费迟迟没有执行到位。2013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李某的儿子向检察机关请求监督。经查,姬某受远鹏公司老板卓某指使伪造车辆买卖协议,冒充肇事车辆所有人,帮助远鹏公司逃避事故赔偿责任,原审主要定案根据系伪造。2016年3月检察机关向法院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重新审理此案,最终李某的家人得到5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姬某、卓某等因犯妨害作证罪被法院判处十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检察机关既依法严厉打击了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又着力发现虚假诉讼背后隐藏的刑事犯罪,挖掘与虚假诉讼有关联的犯罪行为。抗诉的改判,使本处于窘境的被害人家庭生活得到改善,充分彰显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要求。

  甘宝英、芮福头贪污案

  2012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甘宝英利用担任芝山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该村主任芮福头等人,在协助镇政府从事拆迁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套取拆迁补偿、道路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予以私分,其中甘宝英分得6万余元,芮福头分得5万余元。

  该案群众反映强烈,在当地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办在当地群众中产生巨大反响,产生良好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根据该案暴露出的农村基层人员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向相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使政府出台一系列管理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溧水区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刘宏荣贪污案

  被告人刘宏荣利用担任高淳区某村委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统计、审核、申报各种粮食补贴(含粮食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水稻、油菜良种补贴、耕地保护补贴等)田亩数的过程中,通过在其或其妻子名下虚增田亩数的手段,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合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经高淳区检察院侦查后,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刘宏荣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强对农村、农业、农民的优惠扶持政策,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不断提高,但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冒领惠农补贴,将原本应由种粮农民享有的补贴占为己有,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国家惠农政策的公信力。高淳区检察院一系列粮食直补领域贪污案件的办理,有力震慑了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也给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敲响了警钟。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李某父母离婚后,随再婚的父亲一起生活。父亲因病去世后,后母以其在精力和经济上无力抚养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李某变更为其生母宋某抚养。法院变更判决生效后,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由玄武区民政局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安排寄养家庭代为抚养。玄武区民政局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宋某对李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秦淮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经秦淮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生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

  该案是全市首例撤销监护权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基于“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相关法定情形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秦淮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能,联合区法院、玄武区民政局等部门,强化沟通,不断努力,最终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效衔接,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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