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检察宽严有度 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2018-05-30 14:3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江苏省淮安市某校魏某因琐事与吴某甲发生争执,后吴某甲纠集同学吴某乙、葛某等六人,魏某纠集同校学生蔡某、卞某等四人实施斗殴,造成一人轻微伤,围观群众较多,社会影响恶劣。淮安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通过走访涉案未成年人的亲属、所在学校和社区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结合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各涉案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有犯罪前科、积极参加的蔡某、葛某依法提起公诉,二人均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纠集他人,认罪悔罪、初次犯罪、帮教条件较好的在校生吴某甲、吴某乙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对情节轻微、作用较小的从犯张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发现刘某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该市检察机关联合关工委、社区、学校,成立帮教小组,并与法定代理人共同制定帮教方案开展跟踪帮教工作。对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吴某甲、吴某乙,积极与学校联系,帮助他们复学,与其班主任签订跟踪帮教协议,并要求帮教人员对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亲子关系紧张的张某及其父母开展亲职教育,建议在外务工的父亲回淮,并联系人社局对张某开展就业培训,介绍其到爱心企业就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侦查机关撤回起诉的刘某,督促公安机关对其复学提供帮助。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其中多数参与者都是在校学生。淮安市检察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支持条件,坚持“宽容不纵容”,实行因人制宜,做出了宽严有度的处理。同时积极做好后续帮教工作,促使其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有效落实了“教育、感化、挽救”理念。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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