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8-08-01 17:13: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单位犯罪 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号102399315。

  被告单位北京潮运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号102429545。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9月生,无业。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玉某,女,1972年7月生,无业。

  被告人赵某,男,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经理。

  被告人张某某,男,大千书店经营者。

  被告人贾某某,男,北京潮运印刷厂经理。

  被告人王某波,男,无业。

  被告人王某国,男,无业。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国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被告单位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印刷侵权文字作品,进行非法发行。被告单位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没有征订委托书,仍然违法接受印刷委托;被告人赵某作为被告单位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侵权文字作品的复制工作,共完成复制侵权文字作品67910册,完成交付57893册。此外,2016年1月13日,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王某某、王某国租用的仓库内还查获《追风筝的人》《解忧杂货店》等非法出版物664284册。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与北京潮运印刷厂负责人贾某某经共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追风筝的人》《您好旧时光》等非法出版物8000册。此外,2016年4月26日,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还在宋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张爱玲小说集》《追风筝的人》等非法出版物164824册。

  2015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被告人张某某发行《幻夜》《白夜行》等非法出版物共计128件,非法经营数额为166506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王某波等人处购进大量侵权文字作品发行,并在“剑锋时代图书专营店”网店发行《哑舍》《解忧杂货店》4册,公安机关在其使用的仓库内查获《白鹿原》《平凡的世界》等侵权文字作品13195册。

  【核心意见】

  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赵某、贾某某分别是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和北京潮运印刷厂的经理,负责各自印刷厂的经营管理,而且印制盗版书籍时是按照正常图书印刷工序进行,赵某、贾某某实施犯罪实质上是两家印刷厂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该院在提起公诉时,依法追诉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和北京潮运印刷厂作为被告,与直接责任人赵某、贾某某一并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9日,镇江市开发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北京永顺兴望印刷厂罚金六十万元、北京潮运印刷厂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侵权文字作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由公安部挂牌,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7年度全国最有代表性案例。案涉非法出版图书数量巨大,共计近百万册,涵括印刷、批发、零售各个环节,销售模式包括网络销售和实体销售,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此案的成功办理,体现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源头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打击,净化图书市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报送单位: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承办人: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曹志勇

  案例编写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任琳、张冰茜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曹志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张登高 杨威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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