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情况统计分析
2018-10-19 07:5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年来,伴随着机动车数量的逐年上升,违法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特别是酒后驾驶。2011年,刑法修正案新增“危险驾驶罪”,旨在遏制日益严重的以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此次以江苏省润州区检察院2015年1月1日以来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为基础,开展该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以增强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遏制醉酒驾车频发的现状。

  一、危险驾驶案件现状分析

  2015年以来,润州区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202件202人。其中2015年办理37件,占当年一审公诉案件总数的10.39%;2016年办理48件,占公诉案件总数11.03%,2017年办理56件,占公诉案件总数的12.96%,2018年1月-8月办理62件,占公诉案件总数16.23%。由此可见,近年来,润州辖区内危险驾驶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占比也随之逐年增长。

  二、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分析

  (一)犯罪主体

  1.性别集中性。经统计发现,涉案的202人中男性199人,占比高达98%,即男性在该类犯罪中占据绝对优势,表明该类犯罪更多地呈现男性化色彩。

  2.年龄相对集中性。从人员年龄分布情况来看:21岁至30岁的青年38人,占比18%;31岁至55岁的青壮年153人,占比高达75%;55以上的中老年12人,占比6%,其中60岁以上仅1人。数据表明,青壮年人是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发人群,55 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则较少实施该类犯罪。

  3.文化程度比较集中性,中低文化程度占比高。其中文盲、半文盲2人,小学17人,初中82人,职、高中54人,大专33人,大学本科9人,研究生1人。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进行统计,占比达到了50%,即正好半数。若将大专、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等高等学历的进行统计,占比仅为21% 。通过数据分析表明,危险驾驶犯罪的人员整体文化程度不高。但我们也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是,高学历的人在该类犯罪中占比也已经超过了1/5。

  4.职业集中性, 即多为打工和无业人员居多。在已查明身份情况的177名人员中, 无业人员和一般打工人员85人,占比48%;一般企业员工64人,占比36%;公司管理人员15人,占比8.5%;公职人员3人,占比1.7%;职业为司机、驾驶员10人,占比5.6%。

  数据显示,无业人员和一般打工人员所占比例占相对较高,而从一般企业员工到公司管理人员再到公职人员犯罪人数则依次大幅下降,可以看出有固定单位的人员均具备一定得身份约束性,而约束程度则与单位性质、职务级别成正比。由此可见,危险驾驶行为对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我们也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有5.6%是长期从事驾驶职业的人员,可见在该行业中对酒后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到位。

  (二)犯罪事实

  1.从涉案机动车类型情况看,两轮摩托车占37% (非营运),三轮车占 2.5%,小型汽车占59%(非营运),面包车占1%,越野车、重型货车各占0.5%。该结果显示, 犯罪人驾驶的车辆以小型汽车为主、二轮摩托车为主,且均为非营运车辆。

  2.从发案原因看,有 51% 的驾驶人员是由于公安机关设卡或执勤中被查处,49%的案件是由事故或者纠纷引起, 即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因车辆驾驶不当引发了纠纷,通过报警导致案发。这表明设关卡巡逻是查获危险驾驶行为的重要途径,也反映出目前润州辖区内,公安机关对酒后驾驶查处力度较大。而 49%案件是由于出现交通事故或者纠纷报警,反映危险驾驶案件的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驾驶人员容易心存侥幸,也是危险驾驶行为尽管入刑但仍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3.从血液酒精含量看,深度醉驾者占比不低。

  刑法规定,乙醇含量 80mg/100ml 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根据数据统计分析,血液中乙醇含量低于 100mg/100ml 的有 16人,占7.9%;100 --160mg/100ml 的有87人,占43%;高于160mg/100ml的有199人,占49%,其中高于300mg/100ml 的有5人,最高的竟然高达424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的5.3倍。

  根据统计数据分析发现: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被查处的其中执勤查获的占63.11%, 事故引发的占36.89%;酒精含量160mg/100ml-300mg/100ml被查处的,其中执勤查获的占39.78%,事故引发的占60.22%;酒精含量300mg/100ml以上被查处的,其中执勤查获的占16.67%,事故引发的占83.33%。由此可见,酒精含量与查处原因存在密切联系, 即随着犯罪人酒精含量的提高,被查处原因中属于因事故案发的比例也相应提高, 醉酒程度与危险驾驶程度存在正比关系。

  4.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有显著的时间性和地域性。通过统计发现,案发时间为白天时间的有26件,晚上6点至凌晨12点的有144件,占比71.29%,凌晨12点之后的有32件,占比15.84%。同时,在市区路段案发的高达181件,占比89.6%。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发主要集中在晚间的城市市区路段,这与晚间聚餐、饭局较多有一定关系,驾驶人员往往在吃饭喝酒后抱着侥幸心理上路。

  (三)判处情况

  在已获刑事判决的183人中,被判处管制的1人,拘役112人,占比55.44%,拘役缓刑62人,免于刑事处罚9人,其中缓刑率35.63%。这表明,在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中,对缓刑适用严格控制,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态度;但是对少数情节较轻、血液中酒精含量刚刚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适用免刑或缓刑,又体现了刑罚裁量中宽严相济的政策。

  三、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酒文化”影响根深蒂固,深受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的影响。在人们日常联络、走亲访友的过程中,酒往往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以酒待客、以酒会友的风俗习惯影响至深。不醉不归、一醉方休等陋习使得不少驾车者在酒桌上大量饮酒,这是造成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中国的饮食风俗习惯设宴于晚间,使得夜间醉驾行为较多。

  二是安全意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很多驾驶人虽然已明知“醉驾入刑”但饮酒后仍存侥幸心理: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有认为不会这么巧合被公安机关设置的执勤卡口查获。但是,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会使其应变能力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三是法律宣传力度不足,部分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而相对于“醉驾入刑”实行初期的社会关注度,目前社会媒体对其的宣传力度有所减少,这一定程度上导致其主观上认为公安机关已经不注重对此类案件的打击了,从而放松警惕性,致酒后驾车行为有增无减。

  四、对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的建议

  一是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危险驾驶的犯罪人员集中在30-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类群里平时社会交际应酬较多,且深受我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过度饮酒现象普遍存在,餐桌上的不良饮酒习惯直接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因此,我们大力倡导文明的社交方式,摒弃不良的劝酒习惯, 同时培养驾驶人员酒后找代驾的意识,以较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敲响安全行车警钟。危险驾驶的罪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且无业或隐性无业人员占较高比例。因此,要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身试法。

  三要严格执勤执法,强化安全行车管理。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四要坚持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作者:陈慧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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