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典型案例
2018-10-18 15:4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8日,阿明(化名)向阿英(化名)提出借款117400元,同日及之后的5月6日,阿英(化名)给付阿明(化名)现金117400元,阿明(化名)于4月18日向阿英(化名)出具借条一份,承诺每月给付阿英(化名)生活费800元。另外,阿明(化名)还向阿英(化名)借款三次,并向阿英(化名)出具有借条。阿明(化名)共计向阿英(化名)借款177400元,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阿明(化名)与江某某(化名)于2009年3月13日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4年3月1日,阿英(化名)起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阿明(化名)、江某某(化名)偿还借款177400及利息56800元,共计234200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判决阿明(化名)、江某某(化名)给付阿英(化名)人民币177400元及利息。江某某(化名)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海民申字第000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江某某(化名)的再审申请。

  【调查与处理】

  江某某(化名)因与阿英(化名)、阿明(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6年9月30日决定受理。受理后,我院针对江某某(化名)反映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的送达方式违法、阿明(化名)名字认定有误等问题,作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另案处理,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审判机关采纳了该建议,对存在的问题作了整改。根据江某某(化名)的申请,2016年 12月19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在该院听证室组织召开了江某某(化名)申请监督案件评析会,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主任曹立志、江苏董运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世宽、连云港市检察院民行处黄桂萍处长、姜艳玲副处长及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监庭的两名法官应邀出席会议。江某某(化名)作为申请人参与了整个评析过程,而另两名当事人经检察机关事前通知明确表示拒绝参加。2016年12月22日,当事双方愉快地签订了和解协议,以江某某(化名)每月支付阿英(化名)4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的形式了结此案。鉴于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日,该院对此案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并向参加评析会人员及时作出反馈。经跟踪回访,江某某(化名)、阿英(化名)均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再未发生任何争执,并对检律共同付出的艰辛努力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对该案进行了审慎审查,不仅调阅了原审卷宗材料,与当事人逐一进行谈话,并根据江某某(化名)的申请,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但据其陈述的借款发生时阿明(化名)与她处于分居状态,且与出借人阿英(化名)同居生活的事实查无实据,鉴于此种情况,该院拟对此案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处理,并将案件存在的难点、困惑、问题及拟处理意见向江某某(化名)作了翔实反馈,并征求其对案件处理的看法和意见,但她坚称其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检察机关不该偏袒阿英(化名),要求引入第三方人员介入案件,对案件事实进行剖析,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证,若大家众口一词认为她无法胜诉,便服判息诉。第三,根据江某某(化名)的申请,检察机关决定在全市首倡以案件评析会的形式,解决本案纷争,达到敦促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目的。办案人从市区两级院民行检察联络员中随机抽取两名律师代表介入案件的剖析论证,并邀请连云港市检察院、海州区人民法院的相关人员积极参与,认真做好了评析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结是基于案件评析会的开展,当时案件评析会尚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没有一套成熟的模版可循,我院是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有关听证设定的程序进行的,具有首创性。

  【释法说理】:我院组织法官、律师、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评析会,针对江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一案存在较大涉法信访风险情况,组织开展由监督申请人、律师、法院、承办人、分管副检察长等参加。会上,大家就现有案件材料进行了分析,指出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监督请求不符合监督条件。尤其是律师代表,作为中间人,为江某分析了案件实际情况,并为其下一步如何收集完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支招。最终江某情绪得以平复。同时,为了帮助江某解决因偿还债务存在的实际困难,承办人经多次与陈某、张某沟通,最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使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以充分实现。

作者:  编辑:杨月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