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某化工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2018-10-18 15:4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17日,被告单位江苏德某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洛美沙星、氟氯溴苯等系列的制造与销售,被告人阿友(化名)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阿正(化名)担任该公司的安环科负责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阿友(化名)、阿正(化名)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江苏德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0余吨危险废物精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阿庆(化名)处置。被告人阿庆(化名)以每桶80元的处理费用将32.5吨危险废物交由被告人阿海(化名)处置,后阿庆(化名)以每桶50-6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加工防水涂料。被告人阿庆(化名)雇佣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将38桶化工废料在灌南县硕项湖进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周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调查处理】

  2016年9月19日,灌南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承办人认真审查,认定该案系单位范围,并依法追诉江苏德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得将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全部无害化处理。2017年1月12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江苏德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阿庆(化名)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阿友(化名)、阿正(化名)、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被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九名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律分析】

  1、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阿友(化名)作为江苏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阿正(化名)作为该公司的安环科负责人,为了减少公司生产成本,明知其生产的副产品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将精馏残渣交由无任何处理资质的阿庆(化名)处置。二人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采用污染环境的方式降低公司成本,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2、污染环境客观行为的认定。德某化工在硕项湖西湖区南侧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称为精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其吨数超过3吨以上。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段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涉案人员较多,涉及污染环境的全链条,包括危废提供者、收购者、倾倒者。上述人员均是污染环境中的重要环节,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严厉打击犯罪,筑牢环保底线。本案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案发地位于灌南县硕项湖湿地,事关整个县城的饮水安全,引发公众关注。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伏法,纷纷表示对自己行为的忏悔。所有被告人均罚当其罪,并充分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单位德某化工主动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降低危害后果,达到了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2、严格依法办案,综合效果较好。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全面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而且有效地震慑了其他涉及危险废物处理的化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处理使危险废物,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强化诉讼监督、凸显生态检察。成功办理这起人数众多的污染环境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打击力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主题、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的信心与决心,为建设美丽港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释法说理方法】

  1.集中宣传,该案先后被江苏法制报、检察日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充分凸显了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法律手段捍卫环保底线。

  2.参与评选。该案经过层层遴选、全省公开投票、现场播放微电影等方式,从60余件参评案件中杀出重围,被评为全省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例。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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