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10-23 09:1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拒不执行 司法权威 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与其母亲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判令被告吴某某自2017年8月起每月承担朱某某生活费250元,2017年度生活费1250元,护理费用3375元,合计4625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朱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被告人吴某某知晓后,于2017年12月26日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9022.8元取出隐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因吴某某虚假隐瞒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拘留期间届满后,被告人吴某某仍然拒绝履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8年3月29日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4650元。

  【要旨】

  本案系近年来如皋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通过打击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指控与证明犯罪】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如皋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如皋市检察院于6月20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虽表示认罪,但辩解之前与弟弟就母亲的赡养义务有过协议,其不要财产也不赡养。其认为该协议是有效的。

  公诉人在讯问过程中,着重就该协议对被告人吴某某讯问,确认该协议无原件,且被赡养人朱某某未签字,仅是被告人与其兄弟吴某祥之间的协议。

  公诉人在举证的过程中,亦出示该协议复印件(被告人未能提供原件),被告人对证据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就被告人的辩解从法律、情理、传统等角度进行释理。首先,因被告人吴某某未能提供协议的原件加以核对,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协议存在,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人吴某某的母亲朱某某已是82岁高龄,达到法定赡养年龄,且无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固定经济来源,作为子女,被告人吴某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被告人吴某某当庭也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1.严格审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案系近年来首次办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往案件无法起诉的原因多因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的送达等程序有瑕疵或者不规范,承办人在办理该案时认真研读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细致审查民事判决的送达等程序,确保认定生效判决无异议。

  2.及时指导侦查机关补充材料。承办人阅卷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后,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存款取出被用来还钱的辩解,承办人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询问相关证人犯罪嫌疑人还钱的时间、金额以及该债务产生的时间,固定了犯罪嫌疑人隐藏财产的证据。

  3.充分说理,使得被告人真心认罪悔罪。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表示其不要财产也不赡养。承办人在庭审过程中,从法律、情理、传统等角度对吴某某进行了宣传教育,解释为什么需要赡养母亲、为什么有协议但是要执行判决、为什么不执行判决要构成刑事犯罪。吴某某当庭表示认识到错误,真心认罪悔罪。

  4. 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及尊严。该案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大,但涉及的系赡养费,通过本案的办理及说理,在当下“执行难”的情况下,对一些隐匿财产的“老赖”能起到震慑作用,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及尊严。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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