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等12人污染环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10-23 09:1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污染环境引导侦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某某等11人于2016年6月至12月间,先后分别结伙,租用被告人施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组的养猪场厂房,后将厂房改造成生产场地,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私设发黑作坊,经营铁件发黑加工。在加工过程中,被告人陶某某等11人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各车间对应的渗坑内。

  【要旨】

  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11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以陶某某等1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了全案卷宗,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针对该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员参与污染环境行为的分工,将整案的犯罪事实根据三个车间、三个渗坑进行区分审查,查明每个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2018年4月23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陶某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6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2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法庭讯问环节,公诉人根据庭前会议归纳的争议焦点制作了详细的讯问预案,并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讯问,采取详略得当、逻辑清晰的问题设计,先讯问认罪态度较好的十名被告人后讯问不认罪的两名被告人,通过十名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主观认知以及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等,使得不认罪被告人辩解的不合理之处暴露无遗,讯问时被告人马海军当庭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采取一事一证一总结的形式进行举证,清晰展示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有力指控犯罪。

  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结合每个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要求法庭判令各民事被告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陶某某等12名被告人犯有污染环境罪,公诉人阐述了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理由、所应确定的量刑幅度,并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进行释法说理,结合案情对各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每一名被告人知道绿水青山的重要性,要求每一名被告人知法、守法。

  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施某某仅系房东,不了解其他被告人加工情况,对污染环境的后果无法认知。

  公诉人答辩:被告人施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几次供述中,均供述其明知陶某某等人从事的五金生产有污染,依据为看到送氢氯酸的车上有“腐蚀”字样、骷髅头标志;其种的菜遇到发黑排出的污水死了;唐某某喝酒后告诉其陶某某因为做发黑被张家港判刑了,张家港不允许做发黑等,讯问中供述的细节,是被告人施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供述的,所有供述均经过本人签字确认,被告人施某某提及的酸车上有腐蚀字样、骷髅头标志这些细节,是非本人亲历不能得知的案件细节。被告人许某某、蔡某某均供称告知过被告人施某某会有污染,张家港不允许做。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施某某已经认识到污水会污染环境。结合案发现场图片显示的污水发黄、蚯蚓大量死亡、施某某妻子范某某的证言亦能证实,五金发黑所排放的污水具有污染性是一般人所能认知的。因此公诉人认为,无论是从被告人施某某已经明知还是从一般人的经验认知,均能认识到陶某某等人排放的污水具有毒害性。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被告人最终陈述阶段,十二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对十二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八万一千元不等;判处十二名被告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共计132万余元。

  【指导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如皋市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检察官就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成要件提出明确思路,为案件的成功侦办以及后期的审查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多点验证确定被告人主观故意。污染环境犯罪是故意犯罪,即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所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可能具有毒害性。但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非仅以被告人的供述作为依据,而是需要结合案情以及一般人的社会认知、经验进行综合判断。总而言之只要被告人根据其经验,或者依据一定的事实认识到或者足以认识到物质可能具有毒害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

  三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审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同步追究。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审理,既追诉犯罪,同时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案件的刑事诉讼及环境损害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行同步审查,围绕污染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认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重点审查,同时积极开展自行调查以查明各被告人的生产量从而确定所需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办理,实现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同追,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庭前充分准备、庭上有力指控,案件刑事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同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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