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等与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虚假诉讼案
2018-10-24 09:0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郝某某、郭某某与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虚假诉讼案

  【关键词】

  虚增劳动报酬虚假诉讼 民事检察监督

  【基本案情】

  如皋市检察院一开始仅受理了申请人控告的陈某某与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虚假诉讼一案,在办理过程中发现,陈某某与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串通,将其个人对公司的债权计入劳动报酬、虚增报酬数额,以获取优先清偿的顺位,承办人怀疑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极有可能在其他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故伎重演”,遂依职受理其他四案。

  2014年12月16至30日,唐某某等五人分别起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南通某某液压铸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资。起诉同日,如皋市人民法院立案。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1日之前分别给付唐某某等四人所欠工资款141376.27元、236968.5元、230821.8元、238589.55元、于2015年1月3日给付郭某某所欠工资款178233.90元。2014年12月23日,除郭某某外,唐某某等4人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1日,由王某兵、陈某兵、朱某某三股东投资设立,王某兵为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底,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产关闭。

  经审查,郭某某不是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职工,其开设的如皋市某某包装箱厂为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木箱业务,其诉请的款项是货款,不属于职工工资范畴。唐某某等四人虽为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职工,但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实际欠唐某某等四人的劳动报酬为9622元、111968.5元、161603元、113589.55元,其余均为垫付款或借款。

  【要旨】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串通,编造虚假货款、垫付款或借款作为劳动报酬,通过诉讼方式逃避债务的现象愈演愈烈,检察官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账目,银行往来明细, 查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社会关系网,在此基础上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为今后办理虚假诉讼查处积累了经验。

  【监督结果】

  2017年10月3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采纳如皋市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裁定该五案再审。2018年6月1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如皋市检察院原五份民事调解书。同时,确认唐某某对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9622元、其他债权131754.27元;确认王某某对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111968.50元、其他债权125000元;确认陈某某对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161603元、其他债权69218.8元;确认郝某某对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113589.55元、其他债权125000元;确认郭某某对南通某某液压铸液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178233.90元。

  【指导意义】

  1. 增强监督意识,挖掘潜在案源。对已经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通过进一步审查案件信息,挖掘案件背后的“案中案”。通过对当事人、证人之间关系的分析、研究,抽丝剥茧,发现隐藏的案件信息。争取办一案带一串,形成办案规模效应。

  2. 重视多举措调查,固定关键性证据。检察机关受案后,经过初步阅卷,发现本案的诸多可疑之处,案件标的大、双方当事人配合度高、调解无分歧、当天结案等,这一系列外观特征非常符合虚假诉讼的特点。

  3. 注重职能互补,打造立体化办案格局。综合各项民行职能,进行立体交叉、机动灵活办案。对办理对结果监督的案件中发现的程序错误的,及时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优化办案效果。该系列案件中,如皋市检察院一方面就正在执行的涉及浩鑫液压公司的案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26件;另一方面就该5件虚假诉讼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了对案件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取得了“一石二鸟”的监督效果。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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