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8-10-22 09:3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自行侦查非法证据排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凌晨,在如皋市石庄镇某村石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宿舍内,向吸毒人员杨某峰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计0.3克。

  【要旨】

  在出现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关键证人未到案,侦查机关提出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的情况下,检察官自行侦查,突破关键证人,固定证人证言,夯实、完整证据体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5月17日,如皋市公安局以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某某翻供,辩称其未有贩卖毒品行为,仅有赠送毒品行为,且辩称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公安侦查人员承诺其承认贩毒不会判刑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存在未全面、如实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案仅有被告人邓某某的无罪供述与辩解、购买毒品人员杨某某的证言、出现翻证的石某的证言,毒品是贩卖还是赠送,有待进一步查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3日将案件退回如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并围绕指控犯罪的证明要求,详细列举了补充侦查提纲。补查期限到期时,侦查机关具函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称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决定对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暂不移送审查起诉。

  为查明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侦查。通过详细拟定询问提纲,耐心开展释法说理,成功突破了证人石某的心理防线,其证实了邓某某曾告知自己有收取毒资的行为,且对于翻证理由做出了合理解释。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虽有另一证人未能到案,但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0日通知侦查机关将本案重新报送。

  对于另一关键证人周某,承办检察官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加大查证力度。案件重新报送审查起诉后,证人周某到案,承办检察官将案件细节中的矛盾点进行一一列举,对侦查活动进行规范指引,更加有力排除了被告人邓某某的无罪辩解,加强了案件的指控体系。经审查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起诉至如皋市法院。

  庭审阶段,被告人邓某某在法庭讯问中仍提出辩解称自己是赠送毒品行为,未收取毒资。针对其辩解,公诉人列举证人石某、周某、杨某某的证言以及从证人处调取的通话记录。面对公诉人的有力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在最后陈述中选择了当庭自愿认罪。如皋法院采信了全部证据材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指导意义】

  1.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倒逼依法规范办案。一是依法纠正侦查违法。针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未在法定期限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以及退而未查等消极侦查现象,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监督,向侦查机关书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二是跟踪督促移送案件。在侦查机关出具暂时不予移送的处理意见函后,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依法移送案件,让非正常停滞的案件重新回归办理轨道,确保了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三是保障当事人权益。从应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2.积极运用检察自行侦查权,夯实完整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重新梳理指控犯罪证据体系,结合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提出的要求,精准定位下一步自行侦查工作着力点,围绕突破关键证人证言,有针对性地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强化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严格把握自行侦查的界限,在突破关键证人的同时,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协助,加强了案件的指控体系。

  3.加强庭审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定罪一锤定音。在零口供案件中,坚持让证据“说话”。庭前充分预测到被告人的辩解,结合自行侦查的内容有针对性证据指控,瓦解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

  4.及时总结经验信息,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本案开启了如皋市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先河,在全省都具有示范性意义,根据本案所撰写的经验信息《如皋市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有效提升公诉案件质量》被省院录用,相关宣传被检察日报、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录用。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