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李某某被撤销监护权案
2018-10-22 09:36: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监护侵害 监护缺失 调查取证 支持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4月间,代某某教唆儿子代某(2000年10月10日生)伙同他人在如皋、通州等地实施盗窃。2018年3月16日,代某因犯盗窃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21日,代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李某某系代某某之前妻、代某之母,于2010年9月离家,与代某某分居生活。2011年,二人离婚后,李某未再与儿子代某联系,音信全无。2018年4月19日,代某的姑母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代某某、李某某对代某的监护权。2018年4月23日,代某的姑母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支持其起诉。

  【要旨】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应依法撤销其监护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侵害、监护缺失情形,从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依法调查取证后支持起诉,做到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

  【指控与证明犯罪】

  本案系如皋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发现案件线索之初,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向代某及其他成年亲属送达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首创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权利告知函》,告知其相关权利,并对权利内容、行使方式进行详细解释,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搜集相关证据。

  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不难,难的是寻找新的适格监护主体。代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处于缓刑考验期,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教育尤为重要。为了确定能常态、持久履行抚养、教育、关爱的新监护主体,如皋市检察院派员不远千里至安徽寿县、江苏连云港等地调查取证,核实多年前代某之母李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代某祖父母是否具备监护条件等情况。经征询被监护人代某意见、走访其居住地村委会,如皋市检察院于2018年5月7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依法支持起诉。2018年5月18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内容均得到判决认可。

  【指导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依法建议和支持撤销父母监护权的第一案,也是未检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效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成功实践。

  该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一、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代某指定其姑母作为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二、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代某的姑母作为临时照料人,可以起诉撤销代某父母监护权,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三、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至代某居住地等进行调查取证时,不着制服、不开警车,不显露明显警示标志。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本案中,代某某、李某某作为代某的监护人,一方教唆代某犯罪,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既有监护侵害,又有监护缺失,二人均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代某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代某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监护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作者:  编辑:拾冠之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