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某公司违规堆放工业固废污染环境诉如皋市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
2018-10-25 09:2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关键词】

  固体废物污染 检察监督 诉前程序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生态环保检察中心在走访调查中接到数十名群众联名举报,反映江苏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在九华镇某某村违规堆放工业垃圾,污染环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经现场走访调查查明:某某公司位于九华镇某某村某组,紧靠如海运河,临近居民区,在未经环评审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擅自投产秸秆制粒项目。自2016年12月开始,陆续从盐城某某总公司处运回废布条、废纸、废皮革等工业垃圾600多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在临近二级水资源保护地如海运河边的厂区内,产生粉尘、渗水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要旨】

  环保执法部门对违规堆放大量工业固废的污染行为未及时发现、未有效督促及时清运处置,对未经环评审批、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秸秆粒子制造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分别查处,导致600余吨工业固废露天堆放近1年,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皋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规范调查取证,综合运用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媒体曝光、督促检测、专家案件研讨,直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公开审查督促整改等组合拳,切实增强监督刚性,最终推动了堆积长达1年之久的工业固废垃圾的有效清运、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违法企业的关停。

  【诉讼过程】

  【督促履职】如皋市检察院先行启动行政督促履职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分别向该市环保局、九华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环保部门履行环境监管与违法查处职责、督促九华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尽快处置清运垃圾,消除环境污染。检察建议发出后,中心持续跟踪监督,派员现场勘查,邀请电视媒体曝光,督促环境监测站对垃圾渗水抽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总磷、生化需氧量等多项指标均分别超标六、七十倍。如皋市环保局虽回复称于2017年8月24日采取了立案查处、行政处罚告知等相应措施,但经调查发现某某公司仍在违法生产,垃圾仍堆放在原处,污染仍在持续,对某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环保部门亦未依法查处追责,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九华镇政府回复表示安排专人约谈业主,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督促整改。

  【诉前程序】如皋市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4日向如皋市环保局发出两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责令某某公司限期处置清运违规堆放的工业固废垃圾以恢复生态,立案查处某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生产行为。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如皋市环保局于2017年12月15日回函称已落实整改。为核实整改情况,承办人及时开展回访核查,数次赴某某公司现场勘查,跟踪关注行政处罚信息,发现堆放的固废垃圾已得到清运处理,土地恢复平整,环保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查处某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提请供电部门对其实施断电措施,确保其停产停工。

  【公开听证】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如皋市检察院执行听证告知、示证论证、审查评议等程序规定,提前7天向受邀听证员发出邀请函,提前3天向被监督单位送达通知书。2017年12月21日,邀请南通、如皋两级人大代表,利害关系人九华镇某某村村民代表等五名听证员对如皋市环保局落实检察建议情况进行公开审查,环保部门现场陈述督促某某公司处置工业固废垃圾、查处违反“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针对是否存在挖坑就地填埋垃圾现象等疑问,现场出示垃圾清运照片、运输车辆信息等证据材料,环保履职情况得到听证员的认可。通过公开听证,查清了垃圾已得到有效清运、违法生产企业被关停、环境违法行为已查处等事实,为九华镇某某村收回某某公司占用的租赁土地提供了法律支撑。鉴于环境危害得以排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如皋市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对该市环保局作出不予起诉的结案决定。

  【指导意义】

  一、规范调查取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收到群众举报后,快速反应处置,通过实地勘察、入户走访、跟踪回访、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督促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履职,促进了依法行政,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环保“老大难”问题,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打好诉前程序“组合拳”,增强检察监督刚性。在案件查办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媒体曝光、督促检测、专家案件研讨,直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组合拳,最终推动了堆积长达1年之久的工业固废垃圾的有效清运、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违法企业的关停。

  三、公开审查“晒”整改,公众参与维护公益。运用公开听证方式,让环保部门公开晾晒整改做法和履职情况,接受人大代表、村民代表质询和评议,对行政执法机关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让社会各方参与监督评判,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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