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针对性纠督性实效性 大中地区检察提升减刑假释案件监督质效
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模式改革,是探索机动巡回式检察监督方式,力求增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纠督性和实效性。在此背景下,为依法保障服刑人员获得公平减刑、假释,确保刑罚执行变更中检察权良性运行,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监督质效,督促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确保每一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一是充实办案力量。整合人力资源,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办案队伍,实现对辖区内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集中调配、协作共享、系统管理,形成“上下一体化”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体系。考虑到监狱检察业务面广、量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防止减刑、假释办案走过场,流于形式,应强化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以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为例,应从程序、实体和技能方面强化对办案队伍的培训力度。程序方面,应熟练了解和掌握监狱、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流程性规定;实体方面,应从计分考核、行政奖励、财产性义务履行等方面,掌握如何认定和把握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等;技能方面,应能够适应当前信息化办案需要,灵活使用减刑、假释办案系统,切实保障办案质效。
二是完善办案模式。监狱巡回检察背景下,需要改变之前以派驻检察院(室)为单位办理某一个或几个监狱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模式,可考虑以一定辖区为单位,结合辖区内监狱数量、分布情况、案件基数等情况,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尤其是减刑、假释进行监督。实践中,对某个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可考虑由不同的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理;而对辖区内不同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可由若干个办案组采取交叉办理的方式进行,有效防止“权力长青苔”。
三是坚持线上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遵循“集中审查,重点监督”原则,围绕减刑假释提请、审理、裁定三个重点环节开展检察监督。坚持线上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充分运用刑事执行检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从刑罚执行机关“一键导入”并自动生成减刑、假释基本数据,经智能审查筛选出可能存在问题的减刑、假释案件,及时督促纠正。强化实地调查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的六类重点情形的案件,采取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着重调查了解监狱是否按照法定流程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民警执法是否规范等等,以此不断强化巡回检察背景下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办理。
四是接受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减刑、假释案件信息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必选项”,及时通过互联网和新媒体发布每批次办理的案件基本信息,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和检察信箱功能,及时受理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切实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减刑、假释办案环节外部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组织及人员深入了解减刑、假释办案工作,以此了解检察监督大案,感受检察作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严格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和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内部监督制约体系,聚焦检察监督的重点和热点,侧重于发现减刑、假释案件不当或违法行为。办案中,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提请、审理、裁定环节存在违法和不当问题的,应做到勇于监督、敢于监督,坚决予以纠正,同时,抓好跟踪监督,确保检察监督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常态化开展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减刑、假释案件专项督察,及时发现检察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中,如对相关单位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应严肃追责,确保巡回检察中减刑、假释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