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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类案调查核实问题研究
2019-11-14 10:01:00  来源:清风苑

  ——以“工资”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为基点展开

  文/杨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文/何安林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文/周文静

  江苏省常维律师事务所

  民事虚假诉讼手段隐蔽、方式多样的特点决定了检察监督面临着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等问题。实践充分证明,民事检察人员特别是作为办案主体的检察官,如何充分有效地行使调查核实权是监督虚假诉讼的重要因素。通过梳理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案件的类型和特点,总结一般规律,明确案件审查重点和难点,形成查办虚假诉讼类案的工作机制,有助于提高民事检察官捕捉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敏锐性和调查核实能力,以不断提升虚假诉讼监督质效。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原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确立的类案监督试点院H市J县检察院共监督纠正民事案件当事人恶意运用“优先债权”,即债务清偿时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的法律规定以相关政策(民事诉讼中直接或参照适用破产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央坚决捍卫“劳有所得”底线,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的惯例。),挤占其他债权受偿额度虚假诉讼案件10件,该院以类案监督实践为样本,提炼总结以民事调查核实权运行为核心的精准查办机制,以有效破解实践中监督困境,并就检察监督职能的缺陷及完善进行思考研究。

  一、民事虚假诉讼类案调查核实模式之运行

  虚假诉讼的特点决定了除书证外,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对定案更具有决定性作用,需要在检察监督环节摒弃保守主义予以主动调查,重点是对当事人的询问。实践中,就检察环节而言,对虚假诉讼涉案当事人的询问与刑事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存在一定异曲同工之处。一方面,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启动绝非是空穴来风、捕风捉影,而是要依赖于内心的高度确信,防止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询问不应孤立存在,也不可操之过急,线索来源、线索研判、外围核实等均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此基础循序渐进,方能有助于案件事实回归本真。就“工资”领域虚假诉讼而言,可从以下环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多渠道收集类案线索

  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发现、监督虚假诉讼的前提。现实中,基于司法权的被动性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固有特性,除案外人控告举报外,政法机关自行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比较困难。并且政法机关之间尚未打破“信息孤岛”,线索信息分散,不少线索发现具有偶然性,数据未得到充分深度地挖掘运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需要主动走出去,围绕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多渠道收集线索,积淀监督基础。就实践中高发的“工资类”虚假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获取相关线索:

  1.通过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收集线索。为服务保障打赢“治欠保支”攻坚战,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授权,积极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开展支持农民工起诉工作。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信访、住建、劳动监察、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院等部门,一方面能够较为全面地掌握本地区农民工欠薪情况源头至末端的第一手信息;另一方面,有助于检察机关从中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讨薪的线索,以便及时介入案件,通过严格审查预防虚假诉讼发生,避免检察机关支持虚假诉讼。如2018年1月,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发现虚假“讨薪”线索14件,及时查纠避免假“工资”骗取司法确认,取得了双赢共赢的法律效果。

  2.定期查询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业务平台筛选重点线索。从诉讼时机和背景来看,“工资”类虚假诉讼往往在先或者同时存在债务人被诉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民事纠纷,常密集出现于债务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保全、评估、拍卖等接近债权实现的特殊阶段,“原告”人数较多,诉讼标的额较大,基于规避债务、提前受偿等目的竞相通过诉讼参与财产分配乃至享受优先分配。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查询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平台,能够综合了解债务人所有涉诉案件情况,从中筛选出诉讼标的额较大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进行重点分析研判。如H市J县检察院通过查询同级法院办案平台发现郑某某等四人诉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发生于债务人的房产被拍卖期间,标的额达到200余万元,后经查证发现其中包含近一半的其他普通债权,为全部享受优先支付,于是将所有债权均纳入“工资”主张,以挤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度。

  3.借力政法委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发现重点线索。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是党委政法委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推动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的重要形式之一。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积极致力于推动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机关参与、评查范围适时调整的民事审判、执行案件评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有利于钝化监督阻力和破解诉讼监督“找米下锅”的困境。通过有所侧重地对立案、审理、执行迅速的重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进行阅卷审查,能够更为直观地发现异常点。如H市J县检察院在审查牛某某等多人诉江苏企德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发现4名“原告”起诉的证据中仅有“工资”欠条,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同时期公司其他员工起诉同类案件中劳动合同、考勤表、差旅费报销表、出库单等一应俱全比,证据明显单一、薄弱,后经查证确系虚假诉讼。

  (二)按照规律研判类案线索

  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规范的观点下分析生活事实。

  以虚假诉讼类型化案件而言,需要从充满重重迷雾的证据体系和外观中抽丝剥茧和发现破绽,增强去伪存真的内心确信。检察机关通过总结监督虚假诉讼类案的经验做法,从大量类案信息中筛查,总结规律发现特点,提炼出甄别疑点的重点要素,可以有效研判出类案虚假诉讼的重点审查线索。2018年10月,J县检察院通过对所在的J省三级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监督的166件“工资”领域虚假诉讼进行分析,提炼出要素式表格,受到高检院高度认可,可供实践参考。(详见表一)

  

  表一:“工资”领域虚假诉讼的线索要素

  除“工资”领域虚假诉讼外,任何类案,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套路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的虚假诉讼均有其特性和破绽之处,需要运用大数据思维从更宽的范围、更海量的数据运用挖掘类案的疑点。当今时代,信息化对各行各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越来越突出。如绍兴市检察机关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并重,依托开发运行的“智慧监督系统”系统,对近三年来绍兴法院系统30余万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重点挖掘借贷纠纷等四类案件,获得涉嫌虚假诉讼线索1000余件,发现涉嫌职业放贷41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抓捕犯罪嫌疑人38人,形成了“智能排查-人工审查-深入调查(移送侦查)-判决监督”的“四步法”裁判监督模式,将民事检察从个别、被动的监督转变为全面、主动的监督。

  (三)导入侦查意识的类案突破

  虚假诉讼的司法规制并非赋予检察官额外的自由裁量或者是缔造法律的权利,而是要求检察官“目光在法律规制和案件事实之间互相流转”的同时,进退于司法中立和司法能动之间,将侦查意识导入虚假诉讼案件查办中。实践证明,在调查核实各节中,正面突破涉案当事人是揭露虚假诉讼的关键。为最大限度还原客观真实,避免线索流失,H市J县检察院一直尝试先行调取外围证据,再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最后正面接触涉案当事人的工作思路,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全方位进行调查,不断压缩当事人辩解空间。对于“工资”类虚假诉讼,主要围绕以下方面进行调查核实:

  1.外围核实推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一是赴人社等部门查询当事人社保缴纳、企业参保人员名单等信息,核查原被告双方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同时通过社保缴纳标准反推工资标准。二是通过赴银行、调取工资发放明细、职工花名册等,赴供电供水、税务等部门查询企业用电用水、纳税申报等信息,核查原被告有无事实劳动关系,以及特定时段企业经营状况。三是围绕涉案企业隐蔽取证,侧面了解企业的信息,既避免打草惊蛇,还有可能会有意外收获。通过较为全面的外围初查,有助于为此后环节的工作坚定信心,降低正面突破的难度。

  2.由近及远合理安排询问次序。相较于“一对一”串谋的其他类案虚假诉讼,“工资”类虚假诉讼旁证多,生产、销售、财务、法务、人事、仓管、门卫往往是涉案企业必不可少的工种类别,破绽因此也相对较多,捏造劳动关系的攻守同盟难以高度统一。只要从利益链条远近、利害关系大小、突破难度高低慎选询问对象,合理安排询问次序,不难实现正面突破。如H市J县检察院在审查江苏正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首先从国家公职人员虞某某的违法代理入手,利用其趋利避害、担心问责的心理,对其施加压力寻求突破,掌握其中部分原告一直系个体老板并非正南公司员工的情况,使案情逐步明朗,起到了破局的效果。

  3.民刑衔接保障调查核实顺利进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树立协作配合和借势借力意识,需要刑民并举。既可以借助法院执行通知的方式打消涉案当事人的警惕戒备心理,确保检察环节调查核实能够与当事人“面对面”,也可借助公安信息系统破解当事人及证人“人难寻”难题。在开展民事询问时,通过运用《犯罪心理学》、《身体语言学》等侦查学科中相关知识技能,有助于提升民事调查核实的质效。对于当事人拒不如实陈述陷入僵局的案件,果断将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破解“突破难”问题。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进展,协助询问、讯问,介入引导侦查和跟进扩效。

  二、民事虚假诉讼类案调查核实模式面临的困境

  虽然检察环节“线索收集—线索研判—正面突破”调查核实办案模式在监督虚假诉讼类案方面取得一定效果,但该办案模式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优化,其本身要素不全难免挂一漏万,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类案乃至整个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的难题。现实中困境主要有:

  一是线索数据散乱发现难一直存在。随着立法不断健全,目前虚假诉讼的受害方寻求救济以及相关机关获取线索的路径是多元的,而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尚未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导致对虚假诉讼尚停留于个别、碎片、偶发、被动的个案矫正,没有转变为全面、整体、系统、主动的防治,线索和数据未能得到深度挖掘和运用。并且,有限的民事检察办案人力难以对目前法院巨大的民商事裁判数量实现主动、全面、及时排查。尤其,因绝大部分虚假诉讼案件以调解结案,而民事调解书并不属于应当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案外人知晓信息的渠道不畅,制约其行使控告权以及检察机关获取线索。

  二是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制约颇多。首先,受“人难寻”和“无强制力”的困扰,调查核实难以全面深入,目前主要是借助其他政法机关力量且存在衔接配合及办案目标等诸多问题;其次,对众多当事人的询问以及取证周期长、任务重,基层院人员数量、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再次,调查核实技能和经验仍广泛缺乏,难以适应突破案件的需求。

  三是民刑脱节的现象较为突出。如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自虚假诉讼入罪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办理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案件70876件,相关刑事案件仅有1402件,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没能进入刑事程序,未能进入监督视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且对于民事诉讼领域并不熟悉,对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案件“有案不立”、“消极侦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容易导致线索流失,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待法院再审撤销后方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做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导致打击力度明显弱化。

  三、民事虚假诉讼类案调查核实模式的完善路径

  结合调查核实模式的司法实践以及现实困境的分析研判,完善民事虚假诉讼类案调查核实模式需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健全线索统筹管理长效机制。建议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统筹,建立地区虚假诉讼线索定期汇总整合机制,各政法单位、信访部门对接到涉及虚假诉讼的控告举报和信访件,每季度定期梳理排查和上报,避免线索遗漏、隐匿和散乱、流失,定期组织对线索进行集中研判。如在当前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可对被查办的涉黑涉恶人员重点排查“套路贷”、“以物抵债”等以资金、财物为标的的疑似虚假诉讼线索,借助刑事侦查扩大战果,以达到对涉黑涉恶人员“打财断血”和捍卫司法公正权威的双重效果。

  (二)借力人工智能打造民事裁判监督新模式。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适应大数据时代信息化发展趋势,研发运行“智慧监督系统”,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完成人工难以企及的数据挖掘工作。首先由检察官归纳裁判文书的结构要素,再由系统按照模板对海量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要素化处理,使之可以进行检索及大数据分析;而后由检察官分类提炼检察监督点,再由系统根据监督点对裁判文书进行电脑筛选,将文书数量降到人工可以处理的量级;最后再由检察官进一步深入进行人工审查研判。经过一个“人脑-电脑-人脑-电脑”反复交互过程,实现办案人员的需求、经验与系统程序深度融合,最终形成“人机合力”监督模式。

  (三)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案件线索来源。常态化加强虚假诉讼监督职能宣传,建立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及专门举报机制,构建人民防线。依托政法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与同级法院审判业务平台相对接,便于及时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线索。同时,充分积聚全国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一线办案智慧,循规律建立针对不同类型、案由虚假诉讼重点疑点要素的智库,提升自行发现线索的质效。建议推动在保护当事人隐私基础上有条件在裁判文书网公开民事调解书,以便案外第三人及时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而行使诉权。

  (四)着力提升民事调查核实质效。首先要完善外围核实机制,从时间、空间、证据、诉讼过程、社会背景等多个维度调取收集和分析论证外围证据,为实现正面突破夯实基础。询问涉案当事人要从慎选对象、精挑强将、锁定疑点、营造氛围、掌握时机、善用策略、跟进扩效等方面重点予以把握;其次要强化内外协作,对内推行“检察官+司法警察”取证模式,对外重点强化与审判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衔接以及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沟通,通过有效协作借力破题;最后要优化刑民衔接,重点是民事调查核实与刑事立案程序衔接配合,与刑检部门、公安刑侦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力度,充分行使对司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刑事侦查权,以刑事侦查程序启动推进民事再审程序,弥补民事调查核实认定虚假诉讼存在的技术缺陷,提高监督效率。

  (五)不断优化提升民事检察队伍的结构和素能。一是要优化结构配强队伍。着力培养一批擅长针对虚假诉讼案件调查核实或者引进具备丰富侦查经验的专门性人才,尝试在地市范围内“一体化”统一调配使用。二是要提升调查核实能力。采取典型案例分析、业务交流、庭审观摩、专家咨询、轮岗交流等多种学习形式,并增加《犯罪心理学》、《身体语言学》等侦查学科的素能培养,助力提升民事调查核实的质效。

  四、结语

  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无疑是一项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工程,既需要充分发挥检察官自身监督能动性,更需要增强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刚性。如此,才能更好地捍卫法治权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法治的新期待。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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