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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件质量评查重点问题实务解析
2021-06-15 11:47:00  来源:清风苑

文/李跃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闫振东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一、法律适用的理解把握

随着江苏省案件质量大异地评查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由程序监督向实体监管转变,同体监督难的问题正在有效加以解决。按照大异地案件质量评查模式,13个重点罪名分别由不同的地市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案管队伍聚焦问题,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诈骗罪是基层办案中较为疑难的罪名,案件办理起来涉及的问题较多,从案件质量评查角度,对诈骗罪进行庖丁解牛式的解析,更加有利于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诈骗罪中有很多法律适用难点,各地在办案中坚持的标准不尽一致,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种各样,各地在把握标准和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答复、办案指引看,涉及诈骗类的共有11个,这其中包含了量刑指导意见,此外各省市也有关于诈骗罪案件办理的工作意见以及法检两家的会议纪要,以江苏省为例,共有相关文件5个,这些都成为了诈骗罪案件办理的参考依据。但是仍有很多具体的情形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刑事理论及司法实践也在不断进步、不断发展变化,比如关于采用秘密手段与欺骗隐瞒方式取得同种类物、不同种类物的罪名认定问题、新型套路贷的罪名认定问题,刑法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务的探索,也直接影响到检察办案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诈骗罪案例3起,其中指导性案例2起、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1起,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涉及诈骗的共有3例,这3例指导案例分别为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评查诈骗罪案件必须对以上案例的精神融会贯通。

司法实务中,诈骗罪是通过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让处分人形成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欺骗行为”和“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缺一不可。在此基础上区分盗窃罪、侵占罪。还要特别关注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上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的,要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明知”帮助对象将要实施犯罪以及明知的程度和范围,来认定能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犯罪主体评查重点

评查时应注意犯罪主体是否是已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在普通诈骗案件中,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在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中,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评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处理结论是否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评查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的,是否按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评查时需重点关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是否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查诈骗罪犯罪集团案件,应综合分析认定是否准确,考虑诈骗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人数较多达到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是否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是否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是否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达到严重程度。在实务中,近年来办理的案件诈骗往往与集资诈骗相互交织,把握好两个罪名事关犯罪主体的确定,集资诈骗可以是单位犯罪,诈骗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集资诈骗主要是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诈骗侵害的法益是单一的。这一问题案管部门检察官在评查时应重点予以关注。

三、诈骗行为评查重点

对诈骗行为的评查,应重点评查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错误认识的欺骗行为。在案件评查时,对不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判断是不是足以让对方产生认识错误时,应结合一般标准,并充分考虑案件特定情况来认定。对错误认识的判断进行评查,应以足以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程度为标准。行为人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的错误认识并非是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则不能评价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对认定为欺骗行为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可以按照以下思维导图结合事实认定: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按图索骥过程中应对民事欺诈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进行区分,结合日常生活常识和交易习惯进行判断。这其中会涉及到处分行为的判断、处分意识的判断、处分者与被害人是否是同一人等问题,有些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务中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比如近年来流行的利用赌博形式设定的“杀猪盘”犯罪,比较典型的是多名犯罪嫌疑人事前有同谋,诱骗被害人参加赌局或者网上投注,犯罪嫌疑人产生的犯意即是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害人是在基于错误认识下处分财产,是典型的诈骗犯罪。还有一些不典型的“杀猪盘”犯罪,比如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配合参与赌博,但对“杀猪盘”的套路不清楚,事后参与了分赃,期间不只是赢钱,也有多次输钱的现象,主要犯罪嫌疑人对其是概括的授意,没有详细犯罪手段的沟通,此类案件在认定诈骗罪时就应当重点考察其是否参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评查诈骗行为时,应以客观证据判断为标准,重点查看手机通讯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评查诈骗行为应充分考虑检察判断权与法院裁判权,审慎独立作出评查意见。

四、主观故意评查重点

评查主观故意认定,应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被害人主观上是否陷入认识错误。其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是定罪的关键,也是案件评查中遇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重点评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来推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同时要关注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犯罪嫌疑人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具有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也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评查,应综合行为人行为手段和对财物的处置方式等证据予以综合判断,防止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混同。

五、被害人财产损失评查重点

评查时应注意被害人是否有财产处分行为并实际造成了财产损失。评查被害人财产损失认定,应综合分析认定财产损失是否准确,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诈骗未遂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对于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司法实务中,既遂和未遂相互交叉的案件,应重点关注对未遂的事实认定问题,对数额较大的认定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执行,对于电信诈骗的数额认定也要充分注意,电信诈骗的数额认定在诈骗基础上降低了门槛,所以由此引发出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问题。相关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对在朋友圈发微信实施诈骗能否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参考,但具体个案情况不同,还要结合实际案情综合判断。如有的人在朋友圈设置了权限,而通过朋友圈得知相关诈骗交易信息的被害人,在以往曾有过和犯罪嫌疑人的交易往来,朋友圈的信息并不起到主要作用,在评查该类案件时就不能一概而论。评查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扣除问题,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评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数额应扣除,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难以确定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的,行为人案发前归还的部分应从诈骗罪中予以扣除。对于在电信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购买作案工具、伪装道具、租用场地、交通工具甚至雇佣他人等诈骗成本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对通过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货币,进而骗取其信任并实施诈骗的,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该部分货币可以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评查骗租车辆后质押借款的数额认定问题,由于汽车租赁诈骗对象是车辆,而不是通过车辆变现的钱款。将所骗车辆质押借款的行为,只是其对赃物的处置,是将赃物变现的一种方式,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骗租车辆的数额应当为车辆的价值减去支付给被害人的租金来计算。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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