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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证据缺失案件的证明难题
2025-02-15 11:44:00  来源:清风苑

文/张鑫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对于“零口供”、证据明显缺失且侦查机关认为难以补证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可以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从“疑点”“细节”着手,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在收集到关键证据后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运用反证法和事实推定突破难以直接证明的证明困境。同时,强化侦查监督意识,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的,依法决定逮捕。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予以追捕追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李某利用担任某国际物流公司国际采购部长的职务之便,伙同供应商刘某等人通过虚增订单、虚假发货和报关、多报结算等手段,侵占公司700余万元。2017年7月,李某在处理不良品扣款(公司收货后发现不良品要求供应商退款)过程中,采用要求将扣款转入其指定账户等手段,侵占公司70余万元。另外,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受供应商业务员给予的钱款共计40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认真阅卷分析证据,梳理问题理清思路。物流公司报案称多笔订单结算异常,海外厂商有570余万元采购款未支付,公司已将相应进货款支付给国内供应商刘某;李某要求某供应商将不良品扣款70余万元转至其指定账户。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阅卷发现,李某拒不认罪,侵占57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有证据指向涉案订单是李某要求新增的人工订单,但不能排除紧急情况下有海外邮件提请使用人工订单的辩解,邮件时间久远未留存;仓库零星记录证实向海外发货时有部分订单无货,但海外厂商是否收到货物的证据难以提取,发货邮件、仓库记录未保存,刘某咬定已交货且有交货单和报关材料证实,刘某生产、发货记录因车间失火灭失,火灾情况属实;事后刘某向李某转账200余万元,两人称是刘某投资李某教培机构款项,有合作协议,李某称对账记录因家中被盗丢失,工商登记和公安侦破记录均印证。辩解不能完全排除,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是否以及如何实施职务侵占。但从公司报案及事后收款分析,李某有职务侵占重大嫌疑,而且是与刘某“内外勾结”。

(二)疑点出发补充侦查,细节着手突破困境。鉴于侦查机关认为能查的都已查,客观上导致证据缺失,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先找到案件关键证据和突破口,明确补充侦查方向,再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国际采购流程,明确每一节点责任人员、工作内容和方式,排查案件疑点,同时对相关人员详细询问,核实涉案订单如何发起、流转和完成,查明异常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印证材料。引导公安机关提取主证复核中发现的关键证据,并列出22项补充侦查事项,逐一跟进补强。将涉案订单与正常订单操作流程详细对比,证实发货的不可能性,运用十余个节点的异常点推定出“内外勾结”职务侵占的唯一可能性。

(三)用心审查追漏补缺,补强证据全面监督。检察官发现李某关于是否发货、赃款去向等辩解与刘某的“印证”非常一致,两人手机信息同步删除,投资合作协议来源异常,两人存在串供、销毁、伪造证据行为,公安机关未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也未移送审查起诉,决定对取保候审的李某逮捕,并追捕刘某。在梳理订单和审查李某往来账目时,还发现李某以同样方式分别与其他5家供应商“内外勾结”侵占公司进货款共计100余万元,还有收受供应商业务员40万元的行为。检察机关以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等理由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四)全面指控打击犯罪,送法上门防案护企。面对强有力的证据链,李某、刘某在提起公诉前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赃款。检察机关对李某追加职务侵占100余万元事实、追加罪名,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24年8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全部指控事实和罪名,两人均未上诉。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官为企业送上“六个一”“防案锦囊”。外企负责人专程送来锦旗,并表示:“这个案件的办理让外企对中国法治感到充分信任,更加增强了在中国投资经营的信心!”

三、办案心得

(一)发挥指控犯罪的主导作用,对于证据明显缺失的“疑案”不弃,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司法实践中,按照经验法则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零口供”、订立“攻守同盟”、证据又明显缺失,而且客观因素导致侦查机关也认为难以补证的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充分发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犯罪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从案件的“疑点”出发,从证明的“细节”着手,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注重运用逻辑规则,围绕证明犯罪的关键事实找到案件突破口和关键证据后,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

(二)灵活运用多种证明方法,以反证法和事实推定突破难以直接证明的证明困境。逻辑学上通常“证有不证无”,即事情有发生是能够证明的,而对事情没有发生很难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检察人员在证明犯罪发生时如遇到需要以证明一件事情没有发生为前提时,可以采用反证法。即假设事情发生,将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从而证明原判断成立。如要证明新增订单没有发货,通过证明如果真实发货,报关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所订的海运集装箱根本装不下,因此可以判断没有发货,再辅之以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在没有主观犯意沟通证据,又没有直接证实参与犯罪的证据的情况下,要证明参与共同犯罪,可运用事实推定。即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出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存在或者唯一可能性。如没有发货但开具了新增订单的发票,可以推定供应商参与了职务侵占行为。

(三)强化侦查监督意识,发现强制措施不当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在完善指控体系的同时,还应注重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查明强制措施适用是否适当,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串供、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逮捕的及时依法决定逮捕。发现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同类犯罪事实和其他犯罪的,依法予以追捕追诉。通过全面法律监督,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高质效办好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平等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四)落实普法责任制,建立“六个一”企业防案顾问工作机制,护航企业健康发展。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利用检察人员法律专业性强,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发现企业法律风险的优势,建立“六个一”企业防案顾问工作机制。对涉企案件,根据企业需求,通过开展一次发案原因分析、制发一份风险提示函、进行一轮堵漏建制、形成一份警示记录、组织一次法治宣讲和一次回访评估活动,为被害企业提供以法律风险防控为目的的定制化的“防案锦囊”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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