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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要点
2025-02-15 11:48:00  来源:清风苑

文/管伟东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数额认定较以前的“现金时代”有陡然增加趋势,组织卖淫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动辄达到十年以上,并处巨额罚金。重刑现实与牟利心理之间的矛盾,让很多犯罪分子不得不寻找新的规避查处办法,这使得组织卖淫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具体表现为:真正老板一般退居幕后,并通过第三方微信、支付宝账户控制非法收入,一旦案发则表现为“零口供”。“人财分离”的特点造成证据审查难度增大。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就几种典型的组织卖淫“零口供”案件提出证据审查要点,以供参考。

典型案例一

蒋某某、郁某某夫妇聘请华某某作为职业经理人管理浴场,并由华某某招聘管理失足妇女,在浴场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五五分成。双方在承包经营合同上明确约定,职业经理人“在严禁卖淫嫖娼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蒋某某、郁某某到案后,均以聘请职业经理人全权管理浴场以及签订了“绿色协议”为由,辩解没有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经审理,蒋某某、华某某、郁某某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十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意图免责的“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看浴场老板对非法获利的实际控制程度。有些浴场虽然名义上是职业经理人全权管理,甚至职业经理人以“承包”的名义经营浴场,但老板使用自己或实际控制的第三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控制非法收入。在本案中,浴场通过郁某某的微信、支付宝收取嫖资,然后由蒋某某对非法获利进行统一分配,非法获利完全由蒋某某、郁某某夫妇控制。

二是坚持“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例”的判断原则。在组织卖淫案件中,非法获利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共同犯罪人均衡量刑的重要考量指标。所以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深挖非法获利的资金去向,进而弄清组织卖淫参与者的获利分配情况。在本案中,虽然蒋某某、郁某某与华某某之间是五五分成,但华某某的五成中有四点五成是分给卖淫女的,而蒋某某、郁某某则独占五成。作为职业经理人,华某某虽然拿到了高于市场一般水平的工资,但仍无法与幕后老板相比。根据“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例”原则,蒋、郁夫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综合主客观证据判断主观明知。一要充分挖掘利用电子证据,如微信、QQ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梳理是否有失足妇女招聘、嫖资收取、规避警方检查等方面的记录。在本案中,就有因其他浴场被查后,蒋某某通过微信提醒华某某暂停浴场不正规服务的聊天内容。二要利用“行业常识”作辅助判断。在侦查过程中,浴场的搓澡工人甲证实:“浴场如果仅仅靠浴资和正规按摩,连房租都付不起。”这可以说是“行业常识”,作为经营浴场多年的蒋、郁夫妇当然心知肚明。三要注重核查职业经理人的工作经历。很多浴场老板之所以聘请职业经理人,不仅仅看中其浴场管理经验,更是看中其手上有失足妇女资源。如本案中,蒋某某聘任华某某作为职业经理人,主要是因为华某某能够招聘到失足妇女,而经询问在案失足妇女,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典型案例二

游某某租用某会所,并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在该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公安机关以游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会所用于收取嫖资的账户与某个微信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游某某对该“疑点账户”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会所经营规模与游某某身份严重不符。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游某某系“顶包”老板,真正老板另有其人。经审理,游某某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顶包”类组织卖淫案件中,真正老板一般退居幕后,并与“顶包”人员订立“攻守同盟”,一旦卖淫场所被查获,“顶包”人员就承认自己是老板(有的案件中,其他被抓人员也要指认该人为老板),真正老板承诺给予金钱作为补偿。对于此类案件,证据审查要点包括:

一是注重细节,利用主观证据对比发现案件疑点。组织卖淫行为一般发生在会所、浴场或专门窝点,这种场所的特点是人员众多,且流动性大,如果仔细审查每一个涉案人员交代的细节,是不难发现案件疑点的。如在本案中,游某某说自己是2020年9月开始招聘失足妇女并组织卖淫的,且有客观证据印证,但失足妇女乙却称自己是2020年4月到店里上班的,当时招聘自己的人就是游某某。显然,乙是为了照顾指认游某某为会所老板这一“攻守同盟”而忽略了时间这一客观因素。从这个角度看,“攻守同盟”有时反而成了发现案件疑点的突破口。

二是放宽视野,注重证据链条的前后延伸。审查组织卖淫案件,不仅要关注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还要放宽视野,注重案外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特别是“老板”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当的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在本案中,游某某只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且以前从未涉足会所行业,其突然开办会所并组织多人卖淫,与其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都相去甚远,明显不合常理。

三是通过“疑点账户”挖出幕后老板。组织卖淫案件的主要目的是非法牟利,所以幕后老板隐藏再深,也会通过各种途径控制非法获利,所以查明收款账户身份以及钱款去向是证据审查的关键。办案中,要特别关注与嫖资收取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的“疑点账户”,这些账户很可能是真正老板为了逃避审查使用的第三方账户。要通过核实“疑点账户”身份,“顺藤摸瓜”挖出幕后老板。对于通过取现方式转移非法获利的,则要及时调取取款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必要时可以通过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追踪钱款流向,最终锁定真正老板。

典型案例三

凌某某、夏某某夫妇租用某浴场作为卖淫窝点,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卖淫。凌某某负责招聘管理失足妇女并联系嫖客,夏某某负责联系接待嫖客、收银以及在场外望风,凌、夏招聘崔某某作为看门人,夏、崔通过对讲机沟通浴场外安全情况。案发后,凌某某称卖淫窝点是自己经营的,和夏某某没有关系;夏某某称不知道浴场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自己也没有参与。经审理,凌某某、夏某某等被判处六年到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经营夫妻店,东窗事发一肩挑。”是当前组织卖淫案件中又一典型情形。在此类案件中,作为夫妻,非法利益共享是一种客观事实,所以查明“撇清方”是否有参与组织卖淫行为至关重要。证据审查要点包括:

一是排查客观证据推翻无理辩解。在本案中,夏某某为了洗清自己,对于自己手机内联系嫖客的信息以及收款记录,均辩解称系老公凌某某所为,凌某某为了揽责则称夏某某的手机一直是他在使用。对于此类辩解,可以将手机内联系嫖客的时间进行提取,并排查在该时间前后凌、夏二人之间是否有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如有,则夏某某的辩解自然被推翻。

二是以客观证据印证在案言词证据。有些夫妻事先已订立“攻守同盟”,确定了“揽责方”和“撇清方”,并且不使用微信、QQ等常规社交软件交流,对此,其他客观证据的收集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本案中,根据崔某某的供述,其使用对讲机与夏某某进行沟通,而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扣押笔录证实,夏某某系在卖淫窝点附近车内被抓获,抓获时在其身上扣押到对讲机和手机,这就完全可以印证崔某某的供述。同时,在补证提纲中,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查看夏某某活动轨迹和活动规律,以此印证其存在望风和接待嫖客等犯罪行为。

三是从“撇清方”的客观行为推断主观认知。对于“撇清方”不存在主观明知的辩解,可以深入考察其客观行为,如其所做工作完全有机会看到失足妇女提供卖淫服务,或有机会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等作案工具情况,还比如其有对特定数额的微信转账记录(嫖资)予以删除,或其淘宝交易记录中有大量购买避孕套等特定物品的行为等。这些都有助于推定其对组织卖淫行为存在主观明知。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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