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成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文/叶本静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酒后肇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袭警、妨碍公务、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等,酒醒后“断片”不记得实施犯罪行为经过,经出示监控视频后“认可”或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该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进而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当前理论界观点不统一,司法实务中“自首”或者“坦白”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总结出犯罪嫌疑人酒后“断片”认定坦白或自首的重点,需要把握几点。
首先,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能力和行为表现。
认定如实供述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记忆力、表达能力、行为表现、如实供述时间等方面。比如年岁已高与年岁较小的醉酒犯罪嫌疑人,他们的记忆力不同;文化程度上,文盲与有文化的人表达能力不同。另外自首和坦白只能始于侦查阶段,如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到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实供述不能成立坦白。如果酒醒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在认识能力范围内,能够回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或者借助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认可或自愿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倘若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审判阶段又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为坦白;而认定自首条件则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首次接受询问或讯问过程中就应如实供述,以反映其具有投案的意思。如因醉酒断片,也应在查看监控录像后作如实供述。从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上看,无论认可或经观看监控视频后自愿回忆描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均属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法律地位、证据价值,与犯罪嫌疑人自主回忆表达的口供效力相同,其供述有助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快速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当然司法实务中,判断犯罪嫌疑人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醉酒肇事前科劣迹记录,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如程某袭警案,程某醉酒后殴打警察导致警察受伤,酒醒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接受讯问时“断片”,表示完全不记得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愿意供述喝酒的原因等,待侦查人员出示执法记录仪后仍拒不供述,审查起诉阶段才愿如实供述,则不能认定其为坦白,若其认罪认罚,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又如田某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田某酒后随意破坏路边车辆,并殴打了路人,在侦查阶段田某因醉酒未能回忆起案发经过,只是供述了醉酒起因等,在观看监控后自愿如实供述事发当天犯罪经过,有“如实供述”的意愿,可以认定为坦白。
所谓“法不强人所难”,在醉酒“断片”状态下,强迫行为人自主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现实,不符合常理。笔者认为,对行为人醉酒“断片”情形下“如实供述”的认定应适当放宽。此类案件中,因客观原因未能如实供述,不影响坦白的认定,只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或者查看监控后能如实讲述实施犯罪经过,且积极认罪、悔罪,就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从而符合坦白或自首认定,以此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降低再犯可能性,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其次,综合分析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主观心态。认定犯罪应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片面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醉酒状态下的自首和坦白不仅要关注如实供述的能力,还要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结合行为人过往是否存在酒后违法犯罪的警情、事后是否认罪悔罪等综合分析。如行为人曾有多次酒后不良行为,应推定其主观明知其酒后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易断片。如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刻意隐瞒自己曾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也不愿意供述喝酒的起因等,不能认定为坦白;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出示了监控视频后,其依旧否认自己犯罪事实,也不认可或者不愿意讲述犯罪的起因和经过,主观上也没有对自己行为表示悔过,没有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争取对方谅解,没有悔罪的意思,不能认定其为自首或坦白。如果犯罪嫌疑人观看事发监控视频后,不承认任何犯罪事实,后审查起诉阶段迫于其他证据存在的压力,不得已表示“同意”或者“认可”犯罪事实乃至认罪认罚,不能认定为坦白或自首,只能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当然如果第一份侦查笔录中没有悔罪意思,观看监控后不愿意承认犯罪事实,后续侦查讯问中愿意承认犯罪事实,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表示认可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可以认定为坦白。
再次,将“如实供述”与立法本意、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赔偿损失等因素结合综合分析。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实施的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得以醉酒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理由,但不能以此否定坦白或自首中的“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看完监控对犯罪事实“认可”,或者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对司法机关查处、指控犯罪的帮助作用同样重要。刑法的本意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办案要融合立法本意,结合案件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因醉酒客观原因实施的危害不大的危险驾驶、袭警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行为人无法完整表达案件事实,但观看监控视频后“认可”犯罪事实或能回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赋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认定为“如实供述”,进而适用自首或坦白规定。
如果在危险驾驶、部分交通肇事等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危害性不大,且主动报警,自动归案,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能讲述自己喝酒的起因情况,在公安机关出示监控视频后如实讲述了案发经过,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被动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坦白;在寻衅滋事、重大交通肇事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甚至有逃逸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后果,在公安侦查阶段,看完监控不认可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愿意如实供述,也没有主动去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对方谅解,即便到审查起诉环节、审判环节如实供述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只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