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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探究
2025-03-15 09:46:00  来源:清风苑

文/邵梅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该群体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务中,由于精神病人认知能力有缺陷,量刑协商能力弱,认罪认罚具结的稳定性差,涉案精神病人有时与其法定代理人意见相左,导致具体办案中仍存在一定困难。

一、量刑协商主体的确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均系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的人,是否能够进行有效量刑协商,其量刑协商的结果是否对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本人有约束力?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量刑协商主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亦不例外。为确保认罪认罚的效力,应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确保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量刑协商的能力

司法机关可以参考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中受审能力、辩护能力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理解诉讼相关人员的职责及作用,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理解被自己指控的罪名以及可能的后果,能与辩护人有效配合完成合理辩护的,即可进行量刑协商,量刑协商结果对其本人及司法机关均有约束力。

(二)充分保障辩护权

对于未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专业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在开展量刑协商前,给予辩护人充足阅卷、辩护时间,与辩护人充分沟通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请辩护人向犯罪嫌疑人全面阐释案件情况以及认罪认罚的意义、后果,以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本人犯罪行为的辩护能力、量刑协商能力。

(三)主动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

为保护涉案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以参照民法典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该做法存在法理依据:

一方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则代表其认可对被害人(被害单位)负有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法定的监护人有权知悉其侵权责任范围,并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享有相应的辩护权利。

另一方面,自愿认罪认罚系犯罪嫌疑人对抗辩权的让渡,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自愿放弃部分辩护权利进行“审核”“追认”,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

二、精神病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相左时,认罪认罚决定权的确定

对于健康的成年人、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以本人意见为准,辩护人或者近亲属反对适用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意见相左时,能否参照健康成年人、未成年人的适用规则,以犯罪嫌疑人本人意见为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精神病人认知、思维、智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在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开展量刑协商超出其可理解、可承诺范畴,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罚机会的权利,在其本人能够理解认罪认罚意义时,应以其本人意见为准,不能因监护人、辩护人反对而剥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法定的刑事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活动最主要的利益关系方,依法应当系量刑协商最主要的参与人。在保证犯罪嫌疑人理解认罪认罚具结效力、后果,确保自愿性、公平性的前提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权利进行量刑协商。

第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仍属于具有意志自由的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供述犯罪事实、是否认罪等核心问题。在核心问题上尚且具有自主决定权,不能因他人反对,而在相对次要的量刑协商环节止步不前。

第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获得额外从宽处罚机会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本人自愿认罪悔罪,仅因他人反对,就失去额外从宽处罚的机会,显然有失公允。

第四,公诉人可以通过充分的告知程序,公正、严谨的量刑建议计算、协商过程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公平公正量刑。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知、智力缺陷而令其权利受损。

第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受到后续审理程序的制约。公诉机关仅有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是否适当需经法庭审理、辩护人辩护后由法院决定。即便犯罪嫌疑人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仍可做无罪、罪轻辩护。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时,亦可以在审理阶段“反悔”。

第六,肇事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虽然负有赔偿责任,但其辩护权仅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部分,无权干涉刑事诉讼进程和相关制度的适用。

综上,在犯罪嫌疑人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公诉机关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开展量刑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从宽处罚幅度的确定

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两高”量刑指导意见未明确对精神病人的从宽处罚幅度。部分省份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量刑持谨慎态度,规定的从宽幅度小于盲人、聋哑人、老年人。主要源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依据是主观标准而非客观要件,存在误判可能,不同类型的精神病人病情差异较大,简单适用可能出现责任能力减损程度与从宽处罚幅度的错配。

为准确把握从宽处罚幅度,办案人员应当向接诊医生、鉴定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病情严重程度、向犯罪嫌疑人日常接触人员了解其日常行为表现,同时对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进行量化评估,实质化审查犯罪嫌疑人辨认、控制能力的削弱减损程度、精神疾病对其犯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结合犯罪行为手段、危害后果、是否具有前科劣迹、病情恢复情况、家庭监护、管控能力等确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以及是否适用缓刑。

四、量刑协商、认罪认罚具结的保障性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认罚的,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确保认罪认罚具结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完备的程序性保障。应当在讯问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整记录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控辩协商过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

第二,客观的量刑协商过程。考虑到认知能力限制,量刑协商应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会同辩护律师清晰、完整阐明所提量刑建议的计算过程和依据,与犯罪嫌疑人开展量刑协商。

第三,有效的具结载体。可以制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确认书》由律师签字确认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将辩护人意见及见证过程详细记录在案。也可以将量刑协商、认罪认罚的全过程通过笔录予以记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签字确认。相关笔录、确认书随案移交法院。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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