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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夫妻间借款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2025-04-15 10:07:00  来源:清风苑

文/高慧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文/姜剑峰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情简介

甲、乙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同时期,乙出售其与前妻共有房屋获得售房款1282000元,并将款项交给甲保管。2019年8月20日,乙向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甲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定于2021年8月20日归还”。2022年10月,甲乙诉讼离婚,甲在庭审中陈述“2018年6月,乙把1282000元给我后,乙与前妻的女儿一直索要售房款,故我从售房款中拿出70000元,给乙20000元、给乙的女儿50000元,乙写了一张200000元借条给我”。2022年11月,法院判决甲、乙离婚,但未对借条作出处理,故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法院一审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当事人除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借款。本案中,甲虽持有借条,但未能提交款项交付的证据。甲提交的取现记录发生于2017年前,证明力不足。关于借条的形成过程,甲诉称乙因女儿购房故向其借款,但离婚诉讼中又称其从1282000元售房款中拿出70000元给乙和乙女儿,乙因此出具借条。甲的陈述前后矛盾,故乙主张借条系为缓和家庭矛盾出具更符合常理。即使甲交付该70000元属实,也不属于甲将个人婚前财产出借,或将夫妻共同财产交付乙用于乙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行为。综上,甲乙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关于夫妻间婚内借款行为效力的争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借款系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论出借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借贷关系均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借款实质仍是借贷合同关系,应按合同效力一般规则来认定,还应考虑借款有无实际交付、资金来源等因素,如来源一方个人财产则有效,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则无效。

笔者认为,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之伴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处理夫妻间借款至关重要。现行法律未禁止夫妻间的借贷行为,反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82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借款行为有效。但该规定过于笼统,未列明具体情形及例外情形。鉴于夫妻间借款具有复杂性,行为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借款来源、借款用途等多因素综合判断。

三、夫妻间婚内借款行为效力的司法实践认定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出借

借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第1065条规定的婚后归各自所有的财产时,夫妻身份关系不影响借贷关系的认定,适用一般民间借贷规则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责任承担。

(二)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

借款来自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或第1065条规定的约定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时,鉴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视为夫妻共同决定将共有财产出借给一方,属于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要件来认定行为效力,兼顾借贷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效力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借贷合意。通常情况下,没有约定时,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由哪一方掌控,均由夫妻共有,双方往来转账,仅改变控制权,不改变财产性质,因此,须有佐证借贷合意的证据。

2.借款用途。须是“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如个人炒股投资、个人经营公司或者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人,另一方既不参与,也不分享收益。

3.实际交付借款。如转账记录,一方主张大额现金交付,还应结合借贷金额、出借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返还金额的认定

分析检索到的案例,笔者发现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1.以个人财产出借的,按普通借贷纠纷处理,认定全部归还。如(2023)沪0151民初538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以个人财产出借给被告用于个人事务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归还剩余欠款288500元。

2.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认定归还一半。如(2023)内0826民初263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用婚内共同财产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并在离婚后向原告出具65000元的借条,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归还32500元。

3.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认定全部归还。如(2023)辽02民终61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187001元,被告用于归还婚前债务及给父亲买房,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归还187001元。

(四)主张返还时间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时,出借人能否主张?何时才可通过诉讼途径主张?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个人财产出借:等同普通借款,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随时主张权利,不论离婚与否。

2.共同财产出借: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82条规定,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如在离婚时未处理或离婚时还款期限未届满的,也可在离婚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借贷纠纷诉讼的,实质是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87条的立法原意,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应不予支持。若约定还款期间届满,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主张借款,诉讼时效自婚姻关系解除时重新起算。

四、婚内出借但不能认定为借款的例外情形

(一)夫妻间开玩笑或为哄对方开心出具的借条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如(2024)粤0117民初178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无真实借款意思表示,也未交付借款,借条无法律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事务

借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共同购房、共同经营或一方治疗疾病,不宜认定为借款。如(2018)甘0902民初38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借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借贷关系不成立,故驳回原告诉请。

(三)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后用于己方父母看病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或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赡养老人应包括自己的和对方的老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己方老人就医,不应认定为《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82条的“个人事务”,即使出具了借条,也不应认定为借款。如(2016)沪0113民初4218号案件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中有10000元用于被告父亲的护工费。法院认为夫妻对对方的父母有赡养义务,故未认定该10000元为借款。

(四)借款用于一方个人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用于个人经营,但如果能举证证明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另一方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则不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即使交付借款、出具借条,借贷关系也不成立。(2022)川0115民初445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婚内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款用于被告与他人合伙开设的客栈,但该客栈经营收入由原告收取,故不能认定借款是用于被告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五)个人财产出借用于共同经营或共同事务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经营或者共同生活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负归还义务。出借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事务的,夫妻一方既是债权人又是共同债务人之一,债权债务因归于一人而发生混同,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也不宜认定为借款。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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