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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索要财物的行为定性
2025-04-15 10:08:00  来源:清风苑

文/孔杨玉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张某、钱某经常至陈某某、张某华、周某某合开的棋牌室打牌,因钱某总是输钱且棋牌室不同意张某“出老千”而引起张某不满。

2024年4月20日,戴某某因揭发过张某“出老千”,拒绝与钱某、张某打麻将。张某用麻将牌扔砸戴某某头部、殴打前来劝阻的周某某,打砸麻将桌、香烟自动贩售机,致部分香烟丢失。周某某赔偿香烟贩售机所有人人民币1500元。

后张某、邱某某共谋以报警称存在聚众赌博的方式干扰棋牌室营业。在张某、邱某某多次报警后,2024年4月底,为维持经营,陈某某、张某华约张某、邱某某商谈,被迫同意给付张某、邱某某每月4000元的“香烟费”。2024年5月30日向张某微信转款4000元。

2024年6月,因经营成本高,棋牌室决定停业并告知张某、邱某某将不再支付“香烟费”。2024年7月初,因即将缴纳店铺租金,为减少损失再次营业。2024年7月11日,邱某某、张某对棋牌室私下营业且未继续支付“香烟费”极为不满,随即拨打报警电话称棋牌室内有人聚众赌博。

二、分歧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张某、邱某某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邱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张某、邱某某以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为要挟,敲诈勒索棋牌室经营者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邱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张某、邱某某系为发泄对棋牌室的不满情绪,先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损毁棋牌室内财物、向被害人强拿硬要“香烟费”等行为,应当对其二人的行为进行整体性评价,认定被告人张某、邱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评析意见

对于案件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仅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索要财物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行为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主要体现在行为人通常采用威胁、恐吓、暴力等方式,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提供服务,强行索取的手段可以是语言威胁、肢体暴力,甚至可以表现为一些具有恐吓性质的举动,该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强迫性和暴力性,特别是在一些公共场所或公众聚集的场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和强迫性,更容易引发恐慌和混乱,这种公开性与暴力性使得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在社会中更具震慑性。而敲诈勒索罪客观上取得财物的核心表现形式为威胁或要挟,这意味着行为人通过施加精神压力,使被害人在恐惧和无奈中被迫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实施并不一定伴随直接的暴力行动,而是通过逐步加深的心理压力,使被害人无法反抗而被迫屈服,因此敲诈勒索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表现为隐蔽性和持续性。

本案中,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要结合行为人在报警举报棋牌室前后的行为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被告人张某、邱某某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之前,已经存在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等行为,上述行为均已干扰到棋牌室的正常经营,被害人一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主动约被告人商谈,被告人张某、邱某某则趁机强行索要每月4000元的“香烟费”。被害人之所以愿意交付财物也并非因受到精神压力而陷入恐惧,而是因为被告人张某、邱某某一系列语言威胁、肢体暴力等行为已经表现出了暴力性和强迫性,对被害人一方形成了震慑力,其所交付的钱款实则为棋牌室后续正常经营所交纳的“保护费”,体现出行为人蛮横无理的心态,更符合寻衅滋事行为性质。

行为人具有发泄不满和炫耀个人优势地位的动机

在行为人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要素是区分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的重要方面。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主要目的,而更多体现为行为人借助强行索取财物来发泄不满或炫耀个人的优势地位。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带有强烈的报复性和情绪性,获取财物可能只是该种行为的附带结果。而敲诈勒索罪中的主观方面通常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转移至自己控制之下,或者迫使他人放弃财产上的利益。因此从主观动机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的动机更加“物质性”,即行为人明确追求具体的财物或经济利益,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动机则更具有“情绪性”和“展示性”。

本案中,应从被告人的经常性表现、身份标识、行为方式等多方面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张某、邱某某出于“女友打麻将总是输牌”“不让打麻将时出老千”等原因对棋牌室产生不满,遂为了发泄情绪而在棋牌室内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等行为,主观动机具有强烈的对棋牌室的“报复性”和“情绪性”,其所实施的一系列滋事行为也是为了向被害人展示自身处于优势地位的表现,具有明显的“展示性”,因此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索要财物重在影响棋牌室营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其人身安全产生负面影响,这类行为的更大危害在于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容易引发公众恐慌,特别是在一些公开场合的暴力行为可能造成社会成员对法律和秩序的信任下降。如果这种行为被广泛容忍,社会成员将逐渐失去对法律和秩序的信心。因此,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处罚不仅是为了保护个别受害者的财产,更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与此相对,敲诈勒索罪的危害虽然也涉及财产和心理安全,但其主要表现为隐性威胁。由于敲诈勒索行为往往通过隐蔽的方式进行,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和关注度相对较低,直接的社会秩序破坏性没有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显著。因此在社会危害性评估上,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公开的暴力行为对公共秩序的直接破坏,而敲诈勒索罪则通过心理威胁和隐蔽手段对社会关系和个体安全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棋牌室作为公众娱乐场所之一,因被告人张某、邱某某的滋事行为而无法正常经营,且被告人张某在棋牌室内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该暴力行为引发了恐慌,导致大量顾客不敢再前往该棋牌室娱乐,对棋牌室内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明显破坏。若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认定,不仅无法涵盖应当保护的社会法益,也无法全面评价被告人张某、邱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张某、邱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敲诈勒索罪。本案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已生效。

四、结语

行为人报警举报棋牌室涉赌索要财物的行为性质,要结合行为人前后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动机等综合判断行为人实施的全部行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人借口滋事,实施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前后伴随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等多种行为的,更侧重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害,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方能全面评价整个行为过程。对于单纯报警举报涉赌索要财物,而无其他滋事行为的,意图使用威胁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宜认定敲诈勒索罪。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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