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娟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文/周贵娟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文/周心怡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王某自2014年即开始经营某精密光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自有注册商标的光栅尺及数显表。但是自己的品牌知名度不高,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便产生了假冒市场上更为知名的“S”牌光栅尺及数显表的想法。2022年3月,王某指使员工PS了“S”商标,在自己工厂生产裸机后用激光刻上“S”商标并予以销售,持续时间长达2年。经查,王某未经“S”品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生产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光栅尺及数显表并销售,涉案金额50余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07年9月7日,广州某数字测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测控设备公司)申请注册“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核定使用范围“计算尺、自动计量器、测微器、精密测量仪器、螺旋测微器、刀具测量工具、齿轮测量工具、光学器械和仪器”,专用权期限自2007年9月7日至2027年9月6日。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标准,该区分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基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并结合实际情况增加了我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区分表共有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下还包含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分属的群组。“S”商标被测控设备公司用于光栅尺及数显表,但是光栅尺及数显表在“区分表”中却没有对应商品名称,测控设备公司可能存在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王某假冒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的商标,能够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
二、分歧意见
由于本案被侵权商品在“区分表”中未能对应相关产品名称,权利人是否超范围使用存在疑点,对于此案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文义解释:数显表系电子显示屏、光栅尺系传感器,均属于“区分表”第9类第0913群组商品。而“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是0902群组计算尺、0904群组自动测量器、0905群组螺旋测微器、0905群组齿轮测量工具、0905群组刀具测量工具、0910群组精密测量仪器、0911群组光学器械和仪器。测控设备公司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王某生产的商品并非测控设备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即使王某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但其使用的对象并不在该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内,也不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情形,因此,王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商品在“区分表”中未能对应相关产品名称,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可能存在着相关规范文件滞后的情况,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对商品的同一性做“实质的判断”,数显表和光栅尺被广泛用于机床、仪器的坐标位置测量,在“自动计量器、精密测量仪器”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之内。本案商标权利人测控设备公司未超范围使用,王某假冒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区分表”作为参考而非绝对标准。“区分表”按商品物理属性或服务领域分类,忽视功能关联性与消费场景融合,当涉案商标未被“区分表”明确涵盖或分类模糊时,不应完全拘泥于商品区分表的归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笔者认为,商品类似性判断的根本目的在于评估相关公众(消费者)是否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即使商品名称不同或未列在同一类似群组,如果它们在市场上的关联性紧密,以致于消费者可能认为它们来自同一提供者或存在特定联系,则应认定具有同一性。
(二)对光栅尺和数显表从技术方面做专业解释。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术语和定义,光栅线位移传感器是由一系列等间距刻线的光栅作为线位移检测元件的光栅尺,光栅数字显示仪表是与光栅位移传感器相连直观显示位移示值的数字显示仪表。光栅线位移传感器与光栅数字显示仪表或PC计数卡相连组成线位移测量系统,主要用于机床、仪器的坐标位置测量。根据术语和定义的专业解释,二者在工作中是组合使用,是一种线位移测量系统,从技术层面来看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就像墨盒和打印机的关系。行业标准明确规定数显表必须与光栅尺匹配使用,在对外销售时,二者也是成套销售,单独部件无独立使用价值。笔者认为第一种评析意见不妥,该意见将二者的功能割裂来看,显然不符合国家行业机械标准的说明。
(三)以行业内部对商品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通用名称”。为此,我们特地咨询了权威部门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该协会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参与者之一,该协会数显装置分会认为光栅尺和数显表系行业通用名称,光栅尺和数显表组成整套光栅数显测量系统对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0902计算尺、0905量具、螺旋测微器、0910精密测量仪器、0911光学器械和仪器,并出具书面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某行政判决中采纳中国医疗器械协会说明,认定“医用内窥镜摄像系统”为独立商品类别,该判决突破“区分表”分割。因此,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出具的书面说明,可以成为本案认定光栅尺和数显表组成的测量仪器与注册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的核心依据。
(四)在司法实践中,从功能、用途方面考量,对商品的同一性做“实质性判断”。“实质性”判断是《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核心精神,本案涉及的“S”商标具有多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撤销商标申请是指商标注册后,如果权利人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商标使用的有效性。如果权利人未提交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该商品上的商标可能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本案中的“S”商标连续几次被案外人员申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撤销决定书》中认定:“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权利人于复审期间在光栅尺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由于光栅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尺、测微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联系,故复审商标在光栅尺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计算尺、测微器商品上的使用”。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认可权利人没有超出商标核准使用范围。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光栅尺和数显表在“区分表”中没有对应的商品名称,但是其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与计算尺、测微器商品存在联系。针对该案件,可以打破“区分表”对组合商品的割裂判断,应当认定测控设备公司在核准注册商标范围内使用商标,王某假冒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