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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的检察监督路径与制度研究
2025-07-16 10:26:00  来源:清风苑

文/刘冰心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文/罗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学校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的重要一环,但目前专门教育制度适用条件不明确,救济途径不足,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存在设立和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处分法定原则、比例原则。通过对前段程序分流、评估过程及专门学校日常管理进行跟踪监督,规范专门学校的入学评估、决定、变更,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支持起诉等路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检察机关对专门教育工作程序实施过程监督

为提高专门教育及专门矫治教育程序的正当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对专门教育工作的全流程开展监督。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存在紧迫的现实危险或遭受侵害可能性时,检察机关应及时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预防性监督。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中仅将检察机关列为专门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并未明确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为更好保障检察监督的有效运行,检察机关可以推动建立检察监督和专门学校衔接机制,联合公安、教育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监督融入专门学校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以及保障等。

(一)对专门学校招生的程序前端分流开展监督。一方面,对已经进入办案环节的罪错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确保公安机关开展证据取得、侦查和讯问等司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督促公安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措施,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将符合专门学校招生标准的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对不属于专门矫治范围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未成年人,通常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预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般矫治教育措施,检察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其实际情况。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联络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如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责令未成年人接受行为矫治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建议对矫治效果较差或拒不接受矫治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二)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程序开展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之一,可以全程参与评估程序。宏观上,综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父母监护能力、经专门教育后的心理与行为状态等因素,制定“入校”“出校”及常态化评估等不同场景下的评估标准。在具体评估程序中,检察机关要就社会危险性、收教必要性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并在过程中保障民政、财政等其他评估组成单位表达意见,提高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如评估过程中发生成员单位怠于履职或不当履职的情形,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此外,检察机关还需要加强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学期中评估的监督,确保根据在校生行为表现、教育矫治成效及时变更处分措施。

(三)对专门学校日常管理开展监督。专门教育具有教育和司法双重性质,检察机关在专门学校设置监督与协作办公室,加强与学校、教育、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对专门学校运行管理全程同步监督,受理控告举报,对未成年人开展犯罪预防,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专门学校规范有序运行。联合教育部门,设计针对性较强的课程体系,将法律常识、行为规范、思想道德等嵌入其内。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引入专门学校,由专业机构、组织、人员对在校生进行个性化帮扶引导,在法治服务、心理咨询、行为矫治等各方面,为学生提供多元服务。

二、检察机关对入校、出校的行政决定开展结果监督

对于教育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作出的是否招录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决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督。

(一)行政公益诉讼。对未成年人适用教育矫治本质上属于社会支持性处遇措施,旨在通过系统性矫治帮助行为偏差未成年人实现社会再适应,其价值取向既体现对青少年发展权的特殊保护,也契合国家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核心诉求。此外,通过及时矫治干预,能够有效阻断不良行为向违法犯罪演变的传导,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制度效能。基于此,检察机关出于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可以对职能部门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具体而言,应重点核查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特征、家庭监护状况、教育缺失程度及心理健康指数等核心要素,通过建立分级评估指标体系,精准识别矫治措施适用中的程序瑕疵。对于存在应矫治未启动、不应矫治而启动等情形的个案或类案,检察机关可向主管机关制发法律监督文书,督促其依法履职。若主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则依法启动司法审查程序,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教育矫治权运行的法治化规制。

(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此框架下,检察机关需重点核查涉及未成年人矫治的行政裁量是否存在合法性存疑或比例原则缺失等问题,特别是对矫治措施失当导致未成年人发展权受损、混同矫治等情形,可制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要求行政主体限期整改,并推动落实专项保护机制。这是一种柔性监督的方式,为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一方面,可推动地方人大建立协同保障机制,将检察建议的执行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收到检察建议后敷衍整改或不予整改的情形,可提请地方人大启动监督问责程序强化监督实效。通过将柔性监督与刚性约束有机结合,既能保障行政权的专业判断空间,又能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程序的规范性。

(三)支持起诉。“预防法”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设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存在不能、不敢诉诸法院的情况,在收集证据、提起诉讼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检察机关可以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引入行政诉讼支持起诉,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和平衡行政诉讼双方诉讼地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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