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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交付衔接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6-04-15 17:07:00  来源:
 ——基于一起跨省交付争议案的展开
文/赵国伟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文/王熙恒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文/董潇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是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实践中,因为对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认识存在差异,调查评估程序存在缺位,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就执行地确定时有争议,极易造成监管脱节,发生漏管。本文将以一则案例探讨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
 
一、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女,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Y市,2024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J省L市G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时,王某某一直随其男友居住在J省L市G区且已经怀孕待产,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其男友务工所得。G区人民法院未开展调查评估程序,直接将G区确定为王某某社区矫正执行地。
G区司法局接到法律文书后认为,G区人民法院未征求该司法局意见,且王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S省Y市,L市G区不适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G区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G区虽不是王某某经常居住地,但王某某已经与其男友同居并怀孕,生活在G区能够得到较好的照顾。且王某某本身不愿意回Y市居住,其在Y市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在G区接受社区矫正效果更好,更有利于其融入社会。后经过检、法、司三家会商,一致同意将G区作为执行地。目前,区司法局已经依法接收王某某社区矫正。
 
二、原因分析
(一)居住地、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实施办法》对于执行地的确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但是对于何为“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并没有规定,并且对于有多个固定住所的情况也未能予以解决。
各地关于“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也都有各自的规定,例如江苏、海南、山西、北京、湖南、甘肃、上海、四川等地规定,“固定住所”是指有合法住所,且已经或者能够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所,包括自有、租赁、借住的房产等,“固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相对固定的收入,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愿意为其生活提供必要的经济支出。而江西省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居住地的认定需要满足“已经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条件,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则需要满足“已经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条件。
(二)调查评估程序缺位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该条对于“调查评估”未作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有些决定机关在确定执行地时,未核实被告人居住地,使用庭审过程中核实的居住地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或者直接将户籍地作为执行地。但宣判时居住地可能已经发生变化。这就导致执行机关收到执行材料时以被执行人不在辖区内为由拒收。
实践中还存在被执行人有多个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情形,决定机关在决定时未开展有效的调查,导致确定的执行地不适宜矫正对象生产、生活,又申请变更执行地。既影响了社区矫正顺利开展,又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对策研究
(一)加大对矫正对象居住地的核实力度,充分运用调查评估前置程序
根据现有规定,决定机关可以不委托开展调查评估而直接决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地。但是核实居住地并正确、合理地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却是决定机关的义务所在。在确定执行地前,充分利用调查评估程序,一是能够有效地帮助决定机关确定判决执行时,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居住地址,防止出现执行材料被退回的情况。二是能够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合理确定执行地,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环境。尤其是对于跨省交付执行的矫正对象,如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决定机关提前开展调查评估程序,司法局就能够及时提出关于执行地的异议,提前解决执行地的争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完善统一的社区矫正交付制度,进一步细化关于执行地的认定标准
一是要推进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关于执行地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标准。二是要完善争议解决机制,规定争议解决的启动条件、期限、流程等。
(三)坚持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
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有多个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生活、工作地点具有不稳定性。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应当充分考虑此种特点,不能简单地直接将户籍地确定为执行地,而是要从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效果角度考量。
一是要有相对稳定的居住条件、经济收入。如本案中的王某某,虽然L市G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但是在G区其明显能够得到较好的照顾,且其男友也在G区有住房和工作,王某某的生活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如果将其“打”回原籍,王某某的生计反而无法保障。二是要尊重矫正对象的意愿。如果矫正对象已经适应了在某地的生活工作,且有较为固定的住处,其本人在此地矫正期间违规违纪的风险也会大大降低。三是要做好与执行地执行机关的协商沟通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检察机关介入,共同确定执行地,并达成一致。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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