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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平台推广链接获取返利行为定性研究
2026-04-15 17:11:00  来源:

文/卞雯雯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推广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运营拼多多店铺,后通过微信和被害人约定,嫌疑人一方负责供货,被害人每销售一单后支付进货成本。(交易流程如图1)

  图1

  其后,嫌疑人以需要在店铺挂销售链接为名,取得被害人店铺账号密码,通过“多多进宝”功能生成新的货物链接。该链接开通返利设置,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拼多多会根据设置直接将返利打入嫌疑人的账户。嫌疑人以顾客的身份直接通过链接下单支付100元,被害人在看到订单后按照约定转账90元成本给嫌疑人,嫌疑人在货物发货后15天之后直接收到返利30元,返利金额来源于已支付暂存于平台的销售额100元,进而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20元/件的结果。(交易流程见图2)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42万余元。

  图2

  二、分歧意见

  本案作案手法骗盗交织,定性存在三种争议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罪。该观点认为,嫌疑人之所以非法获取利益,是因为嫌疑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平台设置的30%的返利,依靠平台规则直接获取钱款,本质属于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30%的返利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嫌疑人垫付的钱款作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亦有观点认为被害人不能因此获利,认定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为犯罪数额),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诈骗罪。被害人在缴付货物成本价90元时,嫌疑人在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设置了30%的返利,被害人陷入平台会将全部售价100元的收益支付给其的错误认识,向嫌疑人支付90元本金进行财产处分,造成被害人损失20元的结果,损失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通过拼多多平台机制设置骗局,应当认定为向不特定人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合同诈骗。嫌疑人以帮忙运营店铺为名,与被害人达成口头合同,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支付钱款造成财产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观点评析

  本文支持第三种观点,本案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取财手段看,本案系诈骗行为而非盗窃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存在两次取财行为,一次是被害人支付90元成本,一次是拼多多平台根据“多多进宝”设定的返利获取30元。被害人在支付90元的时候,是基于存在100元的成交订单的信任,认为自己已经获得100元的财产性利益,误认为自己可以获取100元,但是犯罪嫌疑人在100元的订单中已经预先设置了30%的返利,被害人是不可能获得100元钱的财产性利益的,实际只获得了70元的财产性利益,被害人基于上述错误认识支付90元钱,在支付的同时必然造成20元的财产损失,因此本案应当认为系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是90元钱。至于后面拼多多返利的30元钱,是基于先前设定好的规则必然导致的入账结果,是手段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取财行为,因此嫌疑人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其次,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整体评价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本案应当从犯罪整体进行评价。一方面,嫌疑人以帮忙代运营、铺货只收取2%服务费为诱饵,在被害人同意时即与被害人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形成供销关系或者说存在按照百分比拿提成的约定,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予以确认,各被害人所反映约定的经营模式前后一致,应当认定为在经济活动中进行的合同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在支付货物成本时,是按照事前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货款,整体的框架是在经济活动中进行,不仅侵犯被害人财产权益,也会破坏以公平信用为基础的网络交易规则,扰乱电商行业市场管理秩序。合同诈骗罪相较诈骗罪属于特殊法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合同诈骗犯罪。

  最后,适用合同诈骗罪罪刑相适应。普通盗窃、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其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特殊诈骗行为,量刑和普通的财产犯罪存在差异。市场交易的双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遵循市场规则,本案中被害人对自己店铺账号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若及时核查账户就会发现开通了“多多进宝”功能,与普通盗窃、诈骗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存在差别。嫌疑人利用合同约定的流程实施诈骗,其社会危害性相对缓和,若评价为盗窃罪或者电信网络诈骗罪,其法定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本案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及被害人过错不匹配,而合同诈骗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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