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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难点与疏解
2026-04-15 17:13:00  来源:

文/韩芳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文/黄明星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实践中,针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消极执行现象,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普遍存在线索发现滞后、调查核实被动、跟踪落实乏力、监督效果不佳等难点,有必要从价值导向、理念共识、信息共享三个维度予以系统化疏解。

  一、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消极执行现象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纸面查封”“带财终本”“执行慢”等消极执行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制约执行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突出短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及时受理或未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院未及时立案受理,或受理后未及时、全面采取“查扣冻”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不能及时兑现。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不全面,导致财产流失或价值贬损,如涉及车辆及房产的案件,未及时查封扣押处置,拍卖价款因折旧或市场行情而减损,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

  2.终本、暂缓及中止原因消失后,未及时恢复执行。部分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原因暂缓或中止执行。但在暂缓事由消失、中止情形消除后,执行法院未主动审查恢复执行,也未在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启动恢复程序,导致案件长期处于“休眠”状态。部分涉及房产的案件,因房产已有在先设立的抵押权,法院未深入调查即裁定终本,构成“带财终本”。

  3.不及时变更或解除执行措施。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或提供充分担保,执行法院未及时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未及时解除失信、限高等信息,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有的案件出现应当变更执行措施的法定情形时,执行法院未及时变更执行思路和措施,仍机械采取原有执行方式,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超期未执行。对于已查明被执行人有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未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办结,存在拖延执行、消极应付等问题。部分案件即使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也因流程推进缓慢、衔接不畅等原因,导致财产处置周期过长,申请人长期无法实现债权。

  二、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难点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破解消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保障,但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仍存在诸多难点。

  1.线索发现滞后。当前检察监督线索主要依赖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信息公开数据、信访投诉等,检察监督线索发现明显滞后。一方面,当事人对执行检察监督的知晓率不高,部分当事人在遭遇消极执行后,更多采取信访方式维权,而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另一方面,执行领域检察监督并未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机制,囿于各地法检机关协同程度的差异,大部分检察机关尚不能实时掌握执行案件信息,缺乏对法院执行活动的实时介入和动态监测。

  2.调查核实被动。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范围、手段、程序等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细则,调查核实工作有赖于执行法院的配合,有的法院以“内部工作流程”“涉及案件秘密”“尚未归档”等为由拖延提供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调查手段有限,需依赖执行法院或相关部门协助,证据固定困难。消极执行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多表现为“不作为”“慢作为”,缺乏具体的行为载体,检察机关难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影响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跟踪落实乏力。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是开展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刚性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佳。首先是缺乏对回复期限的约束机制,部分执行法院对检察建议重视不够,收到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或回复内容流于形式,未针对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其次是缺乏有效的跟进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往往缺乏后续跟踪、督促、检查等抓手,对执行法院是否落实建议、整改是否到位等情况掌握不及时。

  三、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难点的系统化疏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系统化疏解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难点提供了根本遵循。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明确监督价值导向。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导向,也是民事执行案件全流程检察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提高当事人对执行检察监督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注重监督效果的实质化,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不仅要纠正消极执行行为,更要注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要加强与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执行法院依法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执行分配、申请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通过发布执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总结、宣传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成效,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监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监督执行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对执行人员形成有效监督,预防和减少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

  2.深化法检双方的理念共识,树立系统监督思维。民事消极执行检察监督难点的系统化疏解需要法检双方深化理念共识,共同树立系统监督、协同治理思维。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转变监督理念,从传统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错相结合的全流程监督转变,将监督贯穿于执行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置、终结各环节,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要主动加强与执行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消极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共同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形成监督与配合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执行法院要转变优化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检察监督对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防范执行风险、化解执行矛盾的重要意义,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检察监督作为提升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动力。

  3.拓展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夯实全流程监督基础。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检察监督线索发现滞后、调查核实被动的根本原因,构建全流程检察监督路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法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助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执行案件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依据,各地可逐步探索开展信息共享机制试点,逐步拓展信息共享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实现执行信息与监督信息的全面对接、实时共享。要将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当事人信息、财产查询信息、执行措施采取情况、暂缓及中止执行情况、恢复执行情况、执行终结情况等全流程信息纳入共享范围,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全面掌握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积极推进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执行信息的自动推送、实时查询、在线反馈等功能,提高信息共享效率。要强化信息应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开展常态化的监督分析,通过对执行数据的梳理、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消极执行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主动开展监督。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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